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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花政通〔2010〕10号)

   2011-03-25 79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就加强县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生猪屠宰活动必须集中到县城生猪定点屠宰场(位于花垣镇望城村)进行,原白岩山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县城区范围内所有手工屠宰场所必须自行关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场以外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凡在县城区上市交易的生猪产品,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定点屠宰企业要完善生猪购入检疫、肉质品检验和销售登记备查制度。

  三、凡在县城区从事生猪屠宰的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屠工证。

  四、屠宰税费和屠宰服务费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不得在屠宰环节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健康消费意识,自觉抵制未经定点屠宰和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积极举报私屠滥宰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生猪产品等不法行为。举报电话:721828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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