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执行好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水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我局对环境行政执法中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进行了梳理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规定(试行)》及《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日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规定(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针对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分为行为裁量基准和后果裁量基准。
行为裁量基准是对常见水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分类确定不同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
后果裁量基准是对所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共性后果,确定具有共性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
违反多项裁量基准的,裁量基准累加计算。
行为裁量基准和后果裁量基准共同组成对一项违法事实的最终裁量。
五、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电子裁量,所有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均应在行政执法及处罚支撑信息平台上进行裁量。
六、本规定及《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规定及《裁量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水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与基准执行。
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裁量基准(试行)
一、行为裁量基准
1、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分类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
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 | 超总量 | 不足5% | 一 般 | |
5%及以上不足10% | 较 重 | |||
10%及以上不足20% | 严 重 | |||
20%及以上 | 特别严重 | |||
超过排放标准 | pH值 | 大于等于5小于6、大于9小于等于10 | 一 般 | |
大于等于4小于5、大于10小于等于11 | 较 重 | |||
大于等于2小于4、大于11小于等于12 | 严 重 | |||
大于等于0小于2、大于12小于等于14 | 特别严重 | |||
其他主要污染物 | 不足50% | 轻 微 | ||
50%及以上不足100% | 一 般 | |||
100%及以上不足200% | 较 重 | |||
200%及以上不足300% | 严 重 | |||
300%及以上 | 特别严重 | |||
日排水量 | 不足5吨 | 一 般 | ||
5吨及以上不足10吨 | 较 重 | |||
10吨及以上不足20吨 | 严 重 | |||
20吨及以上 | 特别严重 | |||
水污染物种类 | 二类污染物 | 较 重 | ||
一类污染物 | 严 重 | |||
不得检出的因子 | 特别严重 | |||
超标因子数量 | 一项 | 较 重 | ||
两项 | 严 重 | |||
三项及以上 | 特别严重 |
2、违反环保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1个月 | 一 般 |
1个月及以上不足2个月 | 较 重 | |
2个月及以上不足3个月 | 严 重 | |
3个月及以上 | 特别严重 |
3、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 | 登记表 | 轻 微 |
报告表 | 一 般 | |
报告书 | 严 重 | |
项目建设进程 | 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 | 较 重 |
已经投入试生产 | 严 重 | |
已经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 特别严重 |
4、违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 | 登记表 | 轻 微 |
报告表 | 一 般 | |
报告书 | 严 重 | |
项目建设进程 | 已经投入试生产 | 严 重 |
已经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 特别严重 | |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状态 | 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 | 一 般 |
污染防治设施在建 | 较 重 | |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 | 严 重 |
5、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违反情形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申报 | 一 般 |
拒绝申报 | 较 重 | |
谎报 | 严 重 | |
逾期时间 | 不足15天 | 轻 微 |
15天及以上不足1个月 | 一 般 | |
1个月及以上不足2个月 | 较 重 | |
2个月及以上不足3个月 | 严 重 | |
3个月及以上 | 特别严重 |
6、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分类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 | 日排水量 | 不足5吨 | 一 般 |
5吨及以上不足10吨 | 较 重 | ||
10吨及以上不足20吨 | 严 重 | ||
20吨及以上 | 特别严重 | ||
水污染物种类 | 二类污染物 | 较 重 | |
一类污染物 | 严 重 | ||
不得检出的因子 | 特别严重 | ||
超标因子数量 | 一项 | 较 重 | |
两项 | 严 重 | ||
三项以上 | 特别严重 |
7、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事故等级 | 一般事故 | 一 般 |
较大事故 | 较 重 | |
重大事故 | 严 重 | |
特大事故 | 特别严重 | |
事故责任人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较 重 |
主管人员 | 严 重 |
8、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安装状态 | 功能未达要求 | 一 般 |
数量未达到要求 | 较 重 | |
位置未达要求 | 严 重 | |
未安装 | 特别严重 | |
运行状态 | 安装未联网 | 一 般 |
运行不正常 | 较 重 | |
记录状况 | 保存不全 | 一 般 |
未保存 | 较 重 |
9、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预案制定 | 不符合规范要求 | 较 重 |
未制定 | 严 重 | |
处置情况 | 预案启动不及时或未启动预案 | 较 重 |
应急措施不到位 | 严 重 | |
未采取应急措施 | 特别严重 |
10、违反水污染管理制度的其他违法行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日排水量 | 不足5吨 | 一 般 |
5吨及以上不足10吨 | 较 重 | |
10吨及以上不足20吨 | 严 重 | |
20吨及以上 | 特别严重 | |
水污染物种类 | 二类污染物 | 较 重 |
一类污染物 | 严 重 | |
不得检出 | 特别严重 |
二、后果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级 |
改正态度 | 立即改正 | 一般 |
改正不及时 | 较重 | |
拒绝改正 | 特别严重 | |
补救措施 | 完全消除违法后果 | 一 般 |
补救成效不明显 | 较 重 | |
补救无成效 | 严 重 | |
无补救措施 | 特别严重 | |
舆论影响 | 区县级媒体曝光 | 一 般 |
市级媒体曝光或者互联网曝光但反响不强烈 | 较 重 | |
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并且反响强烈 | 严 重 | |
中央媒体曝光 | 特别严重 | |
公众影响 | 一次有效投诉 | 轻 微 |
两次有效投诉 | 一 般 | |
三次有效投诉 | 较 重 | |
四次有效投诉 | 严 重 | |
1、五次及以上有效投诉或者造成群体上访。 2、致使乡镇或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及以上的。 3、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及以上的。 | 特别严重 | |
直接经济损失 | 不足1万元 | 轻 微 |
1万元及以上不足5万元 | 一 般 | |
5万元及以上不足10万元 | 较 重 | |
10万元及以上不足20万元 | 严 重 | |
1、20万元及以上。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及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及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及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及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及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及以上的。 | 特别严重 | |
个人经济损失 | 不足500元 | 轻 微 |
500元及以上不足1000元 | 一 般 | |
1000元及以上不足1万元 | 较 重 | |
1万元及以上不足3万元 | 严 重 | |
3万元及以上 | 特别严重 | |
人员伤亡 | 受伤人感觉轻度不适 | 轻 微 |
1人受伤入院诊治 | 一 般 | |
2人受伤入院诊治 | 较 重 | |
3人受伤入院诊治 | 严 重 | |
1、3人及以上受伤住院或发生造成人员死亡。 2、致使三十人及以上中毒的。 3、致使三人及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致使一人及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