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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8〕33号)

   2019-06-10 584
核心提示:各市安监局,省局各处室、单位: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各市安监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执法监督条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科)室,按要求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提高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积极配合开展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督,主动接受日常监督,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二、建章立制,深入开展综合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各市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等一系列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工作机制。要认真制定执法监督计划,严格监督频次和监督力度,深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推动监管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请各市认真总结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形成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并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安监局。
 
    三、强化监督,推动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纠错问责常态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纠错问责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在执法监督中发现不当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予以纠正,并跟踪监督确保纠错到位。问题严重的,应当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改正、纠正。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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