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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陕安委〔2018〕15号)

   2019-06-17 616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追赶超越奠定坚实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党内法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方式开展巡查。把“查问题、促整改”作为巡查的主要任务,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着力查找和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提升。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巡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全省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党政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原则上不直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巡查对象。巡查的主要对象是市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到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县(区、市)政府和重点企业。
 
    (四)时间安排。原则上每年开展1轮巡查,每5年实现各市(区)全覆盖,每个市(区)巡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二、巡查组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省安委会名义开展,由省安委办组织实施。
 
    (一)巡查组组成。每轮巡查组织2-3个巡查组,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6-7名。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各市、省级有关部门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各市、省级有关部门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正处级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干部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二)巡查人员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巡查人员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组成方案,报省安委会审批。各巡查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选配,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内容
 
    巡查组对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工作、重点问题进行专项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情况。
 
    (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和工作保障等情况。
 
    (四)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情况。
 
    (五)中省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六)省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巡查实施
 
    (一)巡查准备。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巡查工作开始前,省安委会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巡查组,并做好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准备。
 
    (二)巡查进驻。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召开动员会,向被巡查地区政府通报巡查工作任务,说明巡查目的,动员部署巡查工作;被巡查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同时,在当地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查内容、时间安排、联系方式和驻地,受理群众安全生产方面的来信来电。
 
    (三)工作方式。巡查期间,巡查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问题处置。巡查组在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在保留相关证据后,当场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立即移交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和隐患,视情况建议市级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议纳入当地政府、省安委会核查督办范围。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问题反馈。巡查组对巡查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深刻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于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审定后,由巡查组组长向被巡查市(区)政府反馈。
 
    (六)整改落实。被巡查市(区)政府按照巡查组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于巡查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委办。被巡查市(区)要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审核。
 
    (七)督促检查。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对被巡查市(区)整改情况,持续跟踪督促落实,并向省安委会报告。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重大问题的整改,适时组织“回头看”。
 
    五、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巡查工作保障。巡查组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员参加巡查工作的单位应当为派出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在省安全监管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严格巡查工作纪律。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理。
 
    被巡查市(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并按规定通报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回应。对巡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要在省级媒体和市级主要媒体进行曝光。


 
地区: 陕西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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