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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6﹞111号)

   2019-06-17 524
核心提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西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西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2月4日
 
    西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巩固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三查三改”专项行动治理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西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    江  自治区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副组长:
 
    和 忠 华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达 木 拉  安全监管局局长
 
    洛桑旦达  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卫    强  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达    顿  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旦巴加措  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
 
    管 云 平  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丁    永  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肖 洪 钦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永旦扎巴  教育厅副厅长
 
    丁 明 勤  科技厅副厅长
 
    王 天 昊  财政厅副厅长
 
    洛    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丹巴曲桑   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李 新 昌   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布琼次仁   农牧厅副厅长
 
    嘎松美郎   商务厅副厅长
 
    胡 学 军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范    云   法制办副主任
 
    郭 乃 雄   工商局副局长
 
    多吉坚赞   质监局副局长
 
    刘 紫 炎   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巡视员
 
    刘 庆 永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旦巴加措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和协调、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要求,一是全面组织摸排全区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风险,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隐患排查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本地(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电子地图。(各地(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一是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对我区各类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复核工作。二是根据重大危险源等级复核结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一是组织开展对我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的再次摸底排查工作,并造册建档,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做到心中有数;二是按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全过程开展隐患排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一律依法关停,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安全监管局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一是根据重大危险源等级复核结果,督促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凡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应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二是以拉萨市为试点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5.加强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15﹞89)要求,以罐区的日常管理、检维修作业、“四防”措施落实、仪表电气维护、消防安全等方面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监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一是2017年5月底前进一步摸清全区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经营企业底数。二是2017年10月底前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同时,各地(市)结合实际,出台企业关停并转、退城的综合性支持政策;由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专项资金。三是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进一步深化提升,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经营企业全部实现关转搬。(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按照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一是落实各地(市)、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复核审定营运资质,重点对从事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企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紧急切断阀、罐体等使用维护情况和违法改装的抽查检查力度;不断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三是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交通运输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杜绝新增隐患。一是由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明确各地(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办)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初步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二是加快推进对980油库至725油库输油管道的改造工作。三是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中石油西藏销售分公司、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出台《西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安全监管局、编办牵头,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二是在地(市)、县(区)两级全面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制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加快推进《西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3.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危险化学品地方标准规划。(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4.统筹规划编制。一是督促各地(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结合实际,推出化工园区的规划。二是督促各地(市)在逐步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15.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地(市)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16.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一是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二是鼓励各地(市)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西藏公安消防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17.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一是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二是督促有关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三是对建成的城镇燃气管道走向标志、标牌设立情况进行排查,对缺少标志桩的区域进行增设;同时建立完善各地(市)城镇燃气管道走向示意图。(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8.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施行3年以上的开展执行效果评估并推动修订完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19.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0.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安全监管局、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1.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对已达标企业出现管理不严格、责任不落实的要及时提出整改,对问题严重、隐患重大的企业可采取降低达标等级、摘牌等措施。三是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2.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一是加大对私自违法生产氧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采取在各类媒体设立专栏、邀请媒体参与执法检查等形成,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23.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监管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4.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一是督促各地(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媒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二是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安全监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25.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一是督促各地(市)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场所。
 
    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厅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6.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特别是基层县(区)监管力量的配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27.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8.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9.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推动制定《西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实施细则》,加强对登记企业现场核查,保证登记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安全监管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30.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1.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一是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原则,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安全监管局牵头,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西藏公安消防总队、中石油西藏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西藏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3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将各地(市)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财政厅牵头,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33.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安全监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34.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加快《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安全监管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5.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利用驻村工作队、驻寺工作队、“双联户”等基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安全监管局牵头,教育厅、科技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36.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各地(市)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37.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安全监管牵头,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按季度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地区: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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