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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关于2016年省级蔬菜水果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函〔2017〕12号)

   2017-03-01 354
核心提示:各市(州)农委,各项目承担单位:  报来《2016年省级蔬菜水果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予批复(详见附件

各市(州)农委,各项目承担单位:

  报来《2016年省级蔬菜水果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予批复(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以农业供给侧改革等工作为载体,以裂变发展和突破发展为重点,抓好项目实施与管理,确保项目目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市(州)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结合项目实施,依据当地生态条件,重点抓好示范基地建设,搞好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型农业投入品、新设施设备、专用小型农机引进和组装配套试验,加强生态化栽培技术示范推广,努力提高蔬菜、水果产业竞争力。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整合有关项目,加强产业配套,强化行政推动,形成部门协调联动、经营主体主动的有利局面。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加强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保障实施进度和质量。抓好项目建设痕迹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相关文件、材料、图片、票据等原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及时做好临田测产、技术总结、项目总结、资金审计等工作。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水果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213号)、《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财政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214号)、《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蔬菜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221号)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采取县级报账制,承担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备查账。项目建设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直补农户的,要按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并完善有关手续。该批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省级验收的前置条件(委托中介机构的需加盖审计部门公章),没有审计报告的,不予验收。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建设质量和项目后续运行负总责。各市(州)农委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管职责,着力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培训和督导,并发掘和培育好后备项目。

  四、本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未经省级批准,批复的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实施主体和地点等,不得自行调整。据此批复,各承担单位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附电子档案)于2017年3月1日前报省农委,同时抄报所属市(州)农委,并按照“实施地点和内容不调整、资金来源和用途不改变、补贴标准和方式不变更”的基本要求,组织好项目实施。

  联系人:朱守亮;电话:0851-85282260;邮箱:sgsz903@163.com

  附件:2016年省级蔬菜水果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2016年省级批复表-最终2.24.xls
   省农委关于2016年省级蔬菜水果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pdf

  2017年2月21日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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