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精神,建立起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实施有效激励,对失信行为有效惩戒,推动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情形
(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情形
对同时符合以下守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并有效运行。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情形
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11)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二、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信息管理程序
(一)采集主体。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和市、县级安监局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其中,市、县级安监局采集的“红黑名单”信息分别报送到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信息综合汇总、发布和上报。
(二)“红名单”信息采集提交。符合“红名单”纳入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管理层级,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具有管理权限的安监部门初步审核确认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经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三)“黑名单”信息采集提交。各级安监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逐级报送到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其中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要在依法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报请有关人民政府、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纳入建议,待调查结束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
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对各地报送和自行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履行告知、申辩程序(《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告知书》见附件2),确认后填写《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经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送交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四)信息发布和上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每月10日前,汇总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送交的相关信息,报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符合“黑名单”管理纳入情形(1)-(10)条标准的,报送应急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发布;符合“黑名单”管理纳入情形第(11)条的,由省安监局通过政府网站、“信用山东”网站和省内主流媒体自行发布。符合“红名单”认定标准的,报送应急管理部审核确认并公示后发布。
(五)管理期限
1.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或明确的日期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六)信息移出
1.“红名单”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告知具有管理权限的安监部门,并逐级报送至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各级安监部门要实时、动态监控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对象的守法诚信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立即停止对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并逐级上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对送交的移出信息及时汇总,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
2.“黑名单”移出。管理期满后,被惩戒对象可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安监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初审验收后,相关材料报负责其信息采集的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做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经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填写《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移出审核表》(见附件4),送交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汇总拟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报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其中需要上报应急管理部的,经应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公布)。
三、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由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红黑名单”,相关部门按照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详见附件5、6)。应急管理部发布和省安监局自行发布的“红黑名单”,各级安监部门实施以下激励和惩戒措施:
(一)各级安监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3)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4)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6)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二)各级安监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信息汇总表
2.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3.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4.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移出审核表
5.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措施
6. 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激励措施
附件1
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信息汇总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 填报时间: | 签报人: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守信行为简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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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附件2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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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年 年 月 日 |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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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 ||||||||||
填报处室、单位: | 填报时间: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
序号 | 单位 名称 | 注册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 证号 | 失信行为简况 | 信息采集机关 | 纳入“黑名单”理由 | ||
1 | ||||||||||
2 | ||||||||||
3 | ||||||||||
附件4
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移出审核表 | |||||||||
填报处室、单位: | 填报时间: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
序号 | 单位 名称 | 注册 地址 |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失信行为简况 | 审核情况 | ||
确认时间 | 整改情况 | 审核意见 | |||||||
1 | |||||||||
2 | |||||||||
3 |
附件5
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措施
一、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二、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三、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四、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五、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六、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七、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八、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九、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十一、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十二、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三、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十四、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十五、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十六、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十七、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八、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十九、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二十、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二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二、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三、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二十四、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二十五、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二十六、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十七、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二十八、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附件6
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激励措施
一、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5.在申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6.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二、给予科技管理支持
1.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
2.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三、给予电信业务支持
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四、给予公安行政服务管理支持
在落户政策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优化服务。
五、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联合激励对象。
六、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1.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和快捷服务。
2.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时,给予相关支持。
七、给予土地使用支持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八、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激励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十、交通领域激励措施
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十一、金融部门授信融资参考
1.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合理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适当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2.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3.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提供给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十二、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作为考核重要参考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相关责任人综合考评、干部选任、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十三、给予海关管理支持
1.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重要内容。
2.办理通关业务时,可适当降低审核或布控查验频次。
十四、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十五、检验检疫领域激励措施
1.优先给予一类管理、适用较低的口岸查验率等检验检疫优惠措施。
2.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十六、给予食品药品管理支持
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十七、给予证券领域政策支持
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等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十八、给予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指导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差异化费率。
十九、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1.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予以优先考虑。
3.在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十、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1.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2.在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摩擦应对等方面优先提供咨询和支持。
3.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二十一、其他激励措施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