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能,渝北区、江津区、璧山区积极探索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并摸索成功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进一步推广应用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成果,我市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全面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是解决当前监管范围广、监管力量不足,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务必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并于今年上半年全面启动实施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二、结合实际,认真研究。为全面推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市安监局统一制定了《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标准、频次、工作程序、级别升降条件以及如何实行差异化监管等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在此基础上对以上内容认真进行研究修改,制定出适合本辖区实际的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抓住关键,有机结合。近几年,全市扎实开展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根据评分情况,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状况由高到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区县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分级时,可采用一套标准,并可将前几年基础建设成果运用到分类分级工作中,不搞重复评定,尽量减少企业负担,同时也节省安监人员工作量。此外,在开展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过程中,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抓住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关键,要把工作精力重点放在分类分级后的监管工作上,而不要将过多工作精力放在如何分类分级上。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5日
重庆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效能,全面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标准每三年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分类分级,并依据分类分级情况对用人单位实行动态化、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账、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五条 分类标准: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评定表》(附件1),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潜在危险性、生产规模及接害人数等,将用人单位分为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以下简称Ⅰ类企业)和职业病危害一般风险企业(以下简称Ⅱ类企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类企业:
(一)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二)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评价结论为“严重”的;
(三)生产和使用《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所列毒物、工作场所存在石棉纤维粉尘、矽尘、较强辐射源的,且其中某一单项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在20人以上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经调查评定列为Ⅰ类的。
以上规定以外的属Ⅱ类企业。
第六条 分级标准:按照《重庆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附件2),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采用百分制予以量化、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A级(90分以上)、B级(80分以上,90分以下)、C级(60分以上,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七条 评级程序
(一) 用人单位依据自身情况,对风险类别和管理级别进行自评,客观、完整地填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评定表》(附件1)、《重庆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附件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总体情况表》(附件3),并将上述材料上报所在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二)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用人单位自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进行初评,上报至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三)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根据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初评结果,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和等级进行终评。对于Ⅰ类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100℅进行评定,对于Ⅱ类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随机选取用人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原则上不少于30℅。
(四)终审评定工作结束后,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公布分类分级结果(样式可参照附件4)。对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进行申辩,申请复核;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八条 同一用人单位有多个工作场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工作场所所在区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别进行分类分级等级评定。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台账(样式见附件4),并每年对台账内容进行更新。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台账》报送至市安监局备案。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及等级评定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有升级意愿的用人单位,可对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自主申请等级调整,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按照条件进行级别调整。用人单位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予以上升一级:
(一)被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职业病防治荣誉称号或示范企业的;
(二)积极参加市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各项职业健康活动,并获得书面通报表扬的;
(三)国家安监总局及市安监局对企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获得书面表扬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予以下降一级:
(一)一年内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挂牌督办的职业安全健康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不满100人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1例职业病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累计占接害人数比例不超过1.0%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不满100人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2例以上职业病;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累计占接害人数比例超过1.0%的;
(二)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向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Ⅰ类A级、Ⅱ类A级及B级用人单位实行简化监督,以用人单位自律管理为主,监管频次原则上不少于1次/2年;对于Ⅰ类C级、D级及Ⅱ类D级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督,监管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年;对于Ⅰ类B级、Ⅱ类C级用人单位实行常规监督,监管频次原则上不少于1次/1年。监管对象多、监管力量薄弱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频次。
第十五条 对于评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有关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为职业健康相关的政府扶持、奖励项目的优先候选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评定为D级或者连续两年处于C级的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谈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法依规应当纳入市、区职业健康监管“黑名单”管理的,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类分级评定结果作为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上传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给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作为其开展审批、监管、信用评级等业务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评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实际,制定本辖区分类分级监管细则,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评定表
申请用人单位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员工总数 | | 接害人数 | | |||
行业分类 |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 规定的行业填写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根据行业,查阅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 □严重 □较重 □一般 | |||||
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评价分类 | □严重 □较重 □一般 | |||||
生产和使用《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所列毒物 | □有 □无 | 接触人数 |
| |||
毒物中文名称(无,则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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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SIO210%以上粉尘(矽尘) | □有 □无 | 接触人数 |
| |||
存在辐照加工、工业加速器、工业探伤等较强辐射源项目 | □有 □无 | 接触人数 |
| |||
一年内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 | □有 □无 | |||||
一年内新发职业病病人数 | □有( 例) □无 | |||||
综合评定:□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Ⅰ类企业) □职业病危害一般风险企业(Ⅱ类企业) | ||||||
附件2
重庆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
(适用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评定)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项目 | 主要内容 | 分值 | 具体实施方法 | 检查方法 | 扣分标准 | 得分 |
1责任体系 (3分) |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 3 | 1.以书面文件形式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并将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应包含以下两部分内容: ①人员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②管理部门责任体系: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 每缺一类人员或管理部门职责及义务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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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章制度 (6分)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6 | 建立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存入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③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④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⑤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⑥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⑧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⑨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⑩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制度需针对本单位实际和现场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制定,并在运行中体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有效性。 | 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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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机构 (6分) | 3.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1 | 1.标准:严重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方式:书面形式明确,将配置文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文件 | 未设置或指定机构(组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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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2 | 查阅文件,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未正常开展工作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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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 3 | 建立6本台账: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每缺1个管理台账扣1分,每个台账资料不全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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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期预防 (18分) | ☆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3 | 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http://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安监部门后,从安监部门取得申报回执;将申报表及申报回执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申报表及安监部门申报回执,重要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未申报不得分;未按要求变更申报的扣1分;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不全的每缺1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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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1 | 1.2012年6月1日后,尚未动工建设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将预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首先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 | 未进行预评价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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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期 预防 (18分) | 4.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 1 | 1.2012年6月1日后尚未建成投产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有关资料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有关资料。 | 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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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2 | 1.2012年6月1日后尚未建成投产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负责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有关资料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有关资料。 |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不得分;已进行控制效果评价,未组织验收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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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2 | 严格按要求落实。 | 综合评估用人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 先进,得2分;中等,得1.5分;一般,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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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1.5 | 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可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按要求落实。 |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并进行核对。 | 发现一起,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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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期预防 (18分) | 4.7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 | 1 | 主要原辅材料在购买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供货商提供MSDS资料,并将其有关情况填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备注:凡标注(表几-几)的表格均引用自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可在总局或市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 主要检查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是否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对供应商有无提出书面要求,且供应商是否提供)。 | 发现有隐瞒的,不得分;每发现一种主要原材料无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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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 0.5 | 在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提供职业危害设备中文说明书,并将有关情况填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 现场检查或查阅档案。 | 发现设备无中文说明书的,每台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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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3 |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标准规定进行设置。 | 现场查看(重点查看高危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危害的设备)。 | 未设置的,每处扣0.5分;设置不规范、不醒目的,每处扣 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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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 1 | 1. 生产、经营的化学品要有中文说明书,需要购入的化学品,书面要求供应商提供中文说明书。 2.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填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 现场查看原料包装或查阅档案材料 | 发现没有主要原辅材料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或中文说明书的,缺一项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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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期预防 (18分) | 4.1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 1 | 将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填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表4-1),中文说明书附后,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 现场检查或查阅档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 没有或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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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1 | 在承包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前提下,与承包者签订外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将外包合同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有关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是否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 | 发现违法转嫁的,或未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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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场所管理 (25分) | 5.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2 | 查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达标。 | 查阅检测报告,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 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已检测的根据超标率进行相应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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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 2 | 重点是矽尘、石棉粉尘等粉尘、高毒作业岗位要与其他岗位隔离;有毒有害岗位要与无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 现场进行检查 | 未分开的或发生源未处于下风侧,每处扣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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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1 | 生产、生活和仓储应严格分开。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处未分开,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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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场所管理 (25分) | 5.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 1 | 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进行设置;将报警器设置地点、规格型号、用途等情况列表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现场检查。 | 未设置不得分,每缺少一处或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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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 1 | 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A.4,急救箱配置药品应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相匹配,劳动者可及时获取药品;将配置药品清单、药品存放地点、用途等情况列表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现场检查 | 未配置不得分,配置不完善、不匹配或药品过期的,每缺一种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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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 1 | 在酸、碱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及时获得冲洗;将冲洗设备设置情况列表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处未设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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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 1 | 严格按要求落实 | 现场检查。 | 发现一处未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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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 1 | 严格按要求落实 |
现场检查。
| 未设置不得分,每缺少一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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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 0.5 | 安排本单位专人负责,并每季度汇总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填至《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季报汇总表》(表4-3),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重点检查粉尘与高毒物品日常监测。 | 未进行日常监测的不得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每缺一处、一种扣 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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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场所管理 (25分) | ☆5.10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2 | 委托具有资质机构按要求进行检测,并保证所检测点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检测评价合同书及检测评价报告存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四)。 | 查阅检测报告,注重检查检测点是否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 本年度未检测的,不得分(本年度已开展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视为已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每缺一处、一种扣 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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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2 | 1.委托具有资质机构按要求开展,将现状评价合同及现状评价报告存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档案一)。 2.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2〕127号)文件要求,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或存在三种特殊情况的,应进行现状评价。 3.在本企业启动基础建设之前的三年内,新改扩和技改、技引进项目已经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本年度可不做现状评价。 | 查阅档案资料 | 已经启动评价工作,但没有出正式报告的,扣0.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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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2.5 | 规章制度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进行公布,操作规程要在相应的操作岗位上进行公布;将公布照片资料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现场检查核实 | 无公告栏的不得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公布不全,每缺一种扣 0.2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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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2 |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标准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 |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一处未设置扣0.5分,设置不规范每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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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场所管理 (25分) | 5.14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 2 | 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填写《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劳动者本人要进行签字,将其存入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六)。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者有没有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缺少相关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的每人扣0.5分,告知不规范每人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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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1 | 在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 仅针对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发现一处未公布或不在醒目位置公布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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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 1 | 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将历年的公告记录或照片资料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检查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情况。 | 未告知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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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1 | 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体检结果填至本人《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6-3),以劳动者签字形式告知,将表格存至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档案六)。 | 现场选择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3名,进行询问核实。 | 每发现1人未告知的,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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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 1 | 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体检结果填至本人《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6-3),以劳动者本人签字形式告知,将表格存至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六)。 | 如存在职业病或职业禁忌,抽查询问1名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 | 发现有未告知现象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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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护设施 (7分) | 6.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 | 2 | 填写《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表2-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并将其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对照现场,对台帐进行查阅。 | 台帐不齐全的,缺一项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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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 2 | 按要求落实 |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设施配备情况。 | 重点岗位无防护设施每处扣1分;一般岗位无防护设施每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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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2 | 定期对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表2-8),将其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查阅设施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并现场检查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 一台防护设施不能有效使用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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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 1 | 及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测,填写《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维护记录表》(表2-5),将其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维修和检测记录。 | 维修不及时或无记录的,不得分;记录不全或不完善的,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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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防护 (10分) | 7.1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 1 | 制定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本年度个人防护用品购买经费填至《职业病防治经费一览表》(表2-3),历次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附后,统一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采购计划、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等资料。 | 无有效的采购记录,不得分;有采购记录无采购计划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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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 3 | 1.参照配备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针对不同作业岗位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个人防护用品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 将以上资料附在《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记录》(表2-6)后,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 | 配备的防护用品不合格的,每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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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防护 (10分) | 7.3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3 | 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要填写《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记录》(表2-6),领取人要签字;将发放记登记记录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有无个人领用和更换签字。 | 无记录不得分;比对劳动者花名册,缺一人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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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3 | 定期对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人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同时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表2-8),将其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档案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 现场发现一人未正确佩戴、使用的,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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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育培训 (10分) | 8.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3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健康专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将培训合格证书存至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档案三)。 | 核查培训证书(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 | 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未参加培训的扣2分;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的1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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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4 |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并填写《职业卫生宣传培训一览表》(表3-1),参训人员本人要签字,将培训通知、培训教材或资料、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培训图片资料存至《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档案三)。 | 检查培训记录、试卷或其他相关资料。 | 未开展培训的,不得分;培训资料收集整理不完善规范的,扣1分;培训每缺少一人,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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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3 |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并汇总年度培训情况,填写《年度职业卫生宣传培训一览表》(表3-1),将培训通知、培训教材或资料、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培训图片资料存至《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档案三)。 |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现场抽考3名劳动者) | 未培训或无相关记录不得分;培训每缺少一人扣0.5分;发现培训工作作假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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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健康监护 (10分) | ☆9.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分户档案。 | 1.5 | 1.委托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体检。 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3.离岗体检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 4.离岗前90日内已进行在岗职业健康体检的可视为离岗体检。 5.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汇总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填写《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表5-1)、《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表5-2)、《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表5-4),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附后,存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档案五)。 6.要将员工分户档案建立有关情况汇总,填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表5-6),将表存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档案五)。
| 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未组织上岗体检的,缺一人次扣0.5分;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一人次扣0.25分;未建立分户档案的,一人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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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分户档案。 | 3 | 检查在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接触职业危害人员体检率不足70%的,不得分;发现有2名(或4名疑似)以上职业病人的,不得分;未组织岗中体检的,缺一人次扣0.5分;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一人次扣0.25分。 | |||
9.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分户档案。 | 0.5 | 检查离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未组织离岗体检的,缺一人次扣0.25分。 | |||
9.4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 0.5 | 按要求落实,人员调动要有相关记录,将记录存至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六)。 | 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抽查1~3名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无调支手续。 | 发现一起或无调动记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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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健康监护 (10分) | 9.5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0.5 | 按要求落实,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要有书面签字,将其存入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六)。 | 检查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及自愿离岗者书面签字。 | 每发现一人离岗未签字或体检,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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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1 | 将此要求列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时明确告知,在领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时要求员工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表5-6)上签字,将表存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档案五)。 | 查阅有关制度、劳动合同或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以及现场询问劳动者。 | 制度、合同中无相关规定的不得分,每发现一名劳动者不知情的,扣0.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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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0.5 | 将此要求列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个人健康检查表存至本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档案六),报销单据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体检表。 | 制度中无相关规定、未安排或未全部安排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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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1 | 按要求落实。 | 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 | 发现一起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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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1 | 按要求落实。 |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现场抽查询问3名女职工。 | 发现一起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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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 0.5 | 按要求落实。 | 查阅发放和领取记录。 | 未发放或发放不全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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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急管理 (5分) | ☆10.1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5 | 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其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预案中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另外无救援条件的单位要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 查应急预案。 | 预案不完善的,每缺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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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 1 | 定期维护,填写《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2-5), 将其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现场查看有关记录。 | 无记录或维护不及时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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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5 | 针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并将演练记录存至《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档案二)。 | 查演练记录。 |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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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1 | 填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表5-5),及时进行报告,并将报告及处理记录存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档案五)。 | 查阅报告情况。 | 发现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报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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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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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此表适用于基础建设工作,也适用于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级。 2.基础建设四个档次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进行有效对接:基础建设不合格企业(60分以下)为D级,基础建设合格企业(60-79分)为C级,基础建设良好企业(80-89分)为B级,基础建设示范企业(90分以上,并同时满足相关条件)为A级。 4.标“☆”为关键项,共有20个关键项,有5个以上关键项的扣分超过该小项分值一半的,不能评为基础建设示范企业(A级)。 5.不涉及或不适用项目,该项自动得分,如4.2、4.3、4.4、5.7等项目。 6.本检查表具体实施方法中凡标注(表几-几)的表格均引用自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可在总局或市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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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评定人签字: 、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3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总体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自评 | 街镇(园区)初评 | 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评定 | ||||||||||||
分类情况 | □高风险(Ⅰ类企业) □一般风险(Ⅱ类企业) | 分类情况 | □高风险(Ⅰ类企业) □一般风险(Ⅱ类企业) | 分类情况 | □高风险(Ⅰ类企业) □一般风险(Ⅱ类企业) | |||||||||
分级情况 | 项目 | 分值 | 得分 | 总分 | 分级情况 | 项目 | 分值 | 得分 | 总分 | 分级情况 | 项目 | 分值 | 得分 | 总分 |
责任体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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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体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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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体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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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6 |
| 规章制度 | 6 |
| 规章制度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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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 6 |
| 管理机构 | 6 |
| 管理机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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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预防 | 18 |
| 前期预防 | 18 |
| 前期预防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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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管理 | 25 |
| 工作场所管理 | 25 |
| 工作场所管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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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施 | 7 |
| 防护设施 | 7 |
| 防护设施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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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 | 10 |
| 个人防护 | 10 |
| 个人防护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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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 10 |
| 教育培训 | 10 |
| 教育培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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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监护 | 10 |
| 健康监护 | 10 |
| 健康监护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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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5 |
| 应急管理 | 5 |
| 应急管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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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评定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评定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台账
区县(自治县)、街镇(园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地址 (具体到街镇) | 行业分类 | 从业人数 | 接害人数 | 分类情况 | 分级情况 | 最终评定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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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行业分类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涉及的行业填写;2.分类情况填写高风险(Ⅰ类)或一般风险(Ⅱ类); 3.分级情况填写A、B、C、D四个等级;4.最终评定单位填写街镇(园区)或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