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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黔安〔2016〕8号)

   2019-06-13 940
核心提示: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安委会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安委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安委会
 
    2016年11月25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工作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组织形式。考核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委会负责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为准,主要包括:
 
    (一)责任落实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考核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做到政府“五级五履盖”、企业“五落实五到位”。
 
    (二)依法治安情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
 
    (三)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完善开发区、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切实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和人员编制,创新安全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安全预防工作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强化城市运行安全管理,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建设。
 
    (五)安全基础建设情况。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技术运用,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情况。加强对煤矿、道路运输、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炮竹、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七)防范遏制事故情况。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降低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第六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的地区和部门汇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的地区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省安委会根据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情况与年度考核结果对相关地区和部门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评分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同时,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
 
    (一)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
 
    (三)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
 
    (四)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等次评定。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重大群体性职业健康事件的;
 
    3、未完成省下达的煤矿瓦斯抽采任务的。
 
    第九条 考核奖惩。
 
    (一)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向各考核对象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二)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地区,给予一等奖奖励;对年度考核“良好”的地区,给予二等奖奖励;奖励具体标准由省安委会研究确定。对年度考核“优秀”或“良好”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奖励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对象,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其主要负责人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同时,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考核要求。
 
    (一)省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单位)的监管,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办法》(黔安〔2014〕9号)同时废止。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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