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8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优化随机抽查工作流程,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云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监管〔2015〕10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随机抽查,是指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检查,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逐步实现随机抽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和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各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在辖区内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实施动态管理,依托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系统运行,建立“法规牵头、分类实施、各级联动”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局参照实施管理。
第七条 随机抽查实行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调配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省安全监管局规划信息处负责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中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备选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抽取系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单位执法人员信息按照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分组录入相应数据库,每季度更新1次。
第八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使用统一抽查对象备选名录库。每年12月底前,省局相关处室负责对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中的监管对象进行梳理,将不按大检查长效机制规定上报企业自检自查情况、不按时整改隐患、存在重大隐患、隐患自查数为零、近3年发生过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其他需要列入名录库的单位,列入随机抽查备选名录库,注明风险等级和标准化等级。
第九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应当按照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制作现场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第十条 随机抽查按照本级当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和不重合、不交叉的的原则,通过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进行随机抽查抽取,当月确定下月随机抽查对象,填写《随机抽查登记表》(见附表1),报同级法制机构汇总。
第十一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以事故隐患和问题为导向,对未被“双随机”抽查到的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可实施“定向抽查”并填写《随机抽查登记表》,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实行重点监管,督促其整改治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名单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对被列抽查名单的企业进行备注。已被抽取的检查单位,原则上不重复抽取,如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或出现交叉检查情况,应当进行备注,并主动与先前实施抽取的单位或处室协商,进行协同执法。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名单抽取结束后,实施随机抽查的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查结束后,随机抽查结果应当录入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各单位应每季度统一填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报省局。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随机抽查结果,在随机抽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号、企业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检查机关、检查内容、查出问题(隐患)、处理方式等。
第十五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时整改和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纳入“黑名单”。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系统内将检查结果标记“正常”,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随机抽查,遇到企业抵触的,要教育引导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对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报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标记“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纪委驻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组负责监督各业务处室依法依规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省安全监管局法规处牵头对年度随机抽查工作开展评估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州(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各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情况通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随机抽查登记表
注: “是否重点抽查”一栏,如企业系随机抽取的,填“否”;如企业系确有必要实施重点专项检查的,填写“是”。附件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 ( 年 季度)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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