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5号)要求,自治区安委办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试行)》,请参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安委办联系。
联系人:张新民 电话:0951-8622051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口岸、机场和城镇燃气的经营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制定原则】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实行行业负责、按标评定、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定义】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是指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风险按照危险化学品生命周期(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分类,并根据其固有安全风险对每一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风险划分等级。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安委办职责】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制定并适时调整全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汇总全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台帐。
第六条【各行业部门职责】 自治区发改、经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教育、卫生、水利、环保、国资、安监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汇总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台帐,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地级市及宁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并建立汇总台帐上报自治区本行业主管部门。
各县(区、市)、工业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分类分级和结果反馈工作,按时对分类分级情况进行调整、建立台账,并上报上级本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地方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指导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分类分级标准
第八条【分类标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按照危险化学品生命周期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A类)、储存(B类)、经营(C类)、使用(D类)、运输(E类)、废弃处置(F类)6大类。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是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如港口、铁路、机场危险货物办理站等,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带储存)、民爆物品销售许可、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等(不包括销售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使用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家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是指从事民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企业。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是指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分级标准】 同类别单位安全风险等级依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固有风险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I级代表安全风险等级最高。不同类别单位的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不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 分级程序
第十条【分级原则】 依据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等固有因素,将各类别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分级。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分级
(一)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单位;
2.具有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3.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单位;
4.具有重点监管的18种危险化工工艺之一的单位;
5.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6.生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二)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单位;
2.具有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3.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的单位;
4.生产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三)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的单位。
(四)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V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和戊类的单位;
3.除上述三种安全风险等级企业之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分级
(一)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储存《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单位;
4.储存装置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单位;
5.具有大型储存装置、大型场所的单位。
(二)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的单位;
4.储存装置位于城建区内的单位;
5.具有中型储存装置、中型场所的单位。
(三)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的单位。
(四)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V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和戊类的单位;
3.除上述三种安全风险等级企业之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第十三条 经营(带储存)单位分级
(一)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经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于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企业;
4.储存装置位于城市中心区的企业;
5.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企业。
(二)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经营(带储存)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的企业;
4.储存装置位于城建区内的企业。
(三)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经营(带储存)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的企业。
(四)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经营(带储存)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V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和戊类的企业;
3.除上述三种安全风险等级企业之外的其它危险化学经营(带储存)企业。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分级
(一)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3.使用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单位。
(二)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3.使用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的单位;
4.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5.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三)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使用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其它危险化学品,且年使用量达到5吨(含)单位;
3.使用物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的单位。
(四)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V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使用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其它危险化学品,且年使用量在5吨以下的单位;
3.使用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和戊类的单位。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单位分级
(一)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100辆(含)以上的企业;
2.运输《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属于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3.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4.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类别1的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业;
5.具有运输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企业。
(二)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运输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50辆(含)至100辆的企业;
2.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3.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类别2的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业;
4.具有运输II类包装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企业。
(三)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运输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具有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30辆(含)至50辆的企业;
2.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3.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类别3的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业。
(四)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运输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V级安全风险等级:
具有运输其它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30辆以下的企业。
第十六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分级
(一)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级安全风险等级: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规模达到大型危险化学品处置装置的单位;
2.处置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二)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级安全风险等级: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规模达到中型危险化学品处置装置的单位。
(三)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II级安全风险等级: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规模为小型危险化学品处置装置的单位。
(四)对于存在以下固有安全风险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应将其划分为IV级安全风险等级:
除上述三种安全风险等级单位之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
第十七条【新建、改扩建单位的分类分级】 新设立或改建、扩建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其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纳入分类分级。
第十八条【退出原则】 已纳入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分类分级。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通告注销相关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书的;
(四)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五)转产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6类活动满3个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试行)》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办法中关于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的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细则予以细化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名词解释
2.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依据清单
3.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汇总台帐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