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8日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
(一)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推动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法规规章体系。研究制(修)订《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加快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二)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扶持政策,拓宽财政、国债、社会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三)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加强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加快制定完善自治区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标准、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事故调查组工作规范等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修订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完善事故现场抢险方案、重大危险源管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危险岗位作业指导书,制定完善动火、有限空间、粉尘等特殊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全方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6号)要求,各地要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1.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全面落实“五个覆盖”,即“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安全生产部门定期向本级纪检、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或执法缺位。
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企业要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评估和防控机制,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措施公示制度,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消防安保人员、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4.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树立行业企业安全文化示范典型,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实提升企业安全法制教育内涵,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七)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追责力度。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查处的事故进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在本部门网站上全文公开;在批复之日起1年后的1个月内,负责查处事故的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
(八)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九)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建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十)突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实行跟踪监管执法、直接指导。
1.各地政府要下大力气改造治理县、乡、村公路,消除安全隐患。各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改造提升国省道路电子监控系统,实现高清晰、全覆盖,加大力度向农村道路扩展,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乡村主要道路、特殊路段电子监控全覆盖。加强极端天气、节庆假日、特殊路段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大巴、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力度。彻底解决“五小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问题,做到底数清、管得住。
2.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监管执法,尽快在全区各行业、各单位推广使用好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立完整动态的数据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整治隐患。
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对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积极参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推进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对隐患突出、灾害严重的矿井要加大执法频次。
4.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防护工程,对排查出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事故易发路段及设计建设先天不足路段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分步骤治理完成。建立完善车辆动态监管措施办法,对运输车辆实施有效监管。完善道路安全设施,补装高速公路防眩板、防护栏,提升标识标牌标线和反光条等级。
5.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管道保护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抓好自治区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内管道)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6.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城镇燃气、集中供热领域的安全监管。
7.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以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车站、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对象,以建筑材料、电气线路、疏散通道、灭火设施等为重点内容,集中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8.质监部门要强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能力,尤其高度重视人口密集区、环境敏感区检测,加大检测频次和检测力度;对辖区所有电梯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9.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快试点建立食品安全授权制度,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首负责任;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构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
10.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演练和培训工作,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加快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落实《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11.计生卫生部门要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强化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水运)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车站、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控。
(十一)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针对高速铁路、城市轨道、油气管网、城市燃气、高层建筑防火、城中村等重点领域和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从源头上防止产生隐患。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实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
(十二)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按照简政放权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把明确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到位;取消对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审批,加强监管核查。实现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州(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建立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
(十三)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企业停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全面推进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及危险工种、危险岗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安全生产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专业化。
(十四)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实现行政许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孤岛”。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高度重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慧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和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加快推进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探索建立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移动现场执法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
(十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制订《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办法》,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四、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十六)严格年度执法计划。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十七)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逐项明示安全监管职权、责任和工作流程图,切实做到安全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要依法依规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处罚行为的裁量标准,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广以行政裁量案例为指导的工作方式。
(十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则,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微博、微信和“12350”举报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营造各类被监管主体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加强监管执法保障
(十九)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监管基层执法力量,2017年底前将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队伍按编制足额调整补充到位,确保本地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需要。要明确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最基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安全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落实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加快推进执法支撑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足额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重点保障自治区三级监管系统现场监督检验检测设备、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分析设备、监督执法办公设备、应急救援指挥设备、信息化监管设备等设备,提高安全监管系统调查、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2017年底前,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2020年前,完成地(州、市)县(市)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应急救援用车和执法车辆等装备。
(二十一)严格安全监管执法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考评指标体系和业务工作考评体系,细化执法人员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考评细则,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指标和方法。建立监管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选自治区安全生产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狠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执法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