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发改委、住建局、水务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发改委、住建(房产)局、水务局,垦区(农垦总局)环境保护局、发改委、住建局、水务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是落实水质改善目标的客观要求。各地要结合《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黑政发(201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12)29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鼓励地方通过制定不同区域的开发建设管理目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等多种方式,强化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约束作用。
二、各地应积极推进工业集聚区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8年开始,工业集聚区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直接向嫩江干流、阿什河、肇兰新河、甘河、兴凯湖、镜泊湖等水质达不到功能要求的河流(湖泊)排水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水体超标污染物应执行减量置换。向阿什河排水的新、扩建项目,氨氮指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水汇入磨盘山水库、兴凯湖、连环湖、五大连池等富营养化湖库的建设项目,实行总磷排放控制。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IV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四、各地应严格执行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强化政府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类建设项目环保要求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控。省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对地方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可适时进行调整。地方出台的有关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
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pdf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