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2日以省政府令第309号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性,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极易发生火灾爆炸或泄露中毒,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我省化工产业发展水平低、集中度不高、化工行业高端人才缺乏,特别是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缺乏的局面尚未彻底改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提高化工行业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不断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办法》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经营安全、管道输送安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和厘清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化工园区(集中区)建设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及管道输送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既要系统全面的把握和理解各项制度,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新制度、新内容、新罚则的学习和理解,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确保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三、切实加强《办法》宣传贯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狠抓落实。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多渠道传播、多形态展现,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专题讲座、专家辅导、座谈交流等方式,使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认真学习《办法》的重要内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将《办法》的内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办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抓紧修订完善《办法》相关配套制度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依据《办法》规定,制定出台和修订相关制度规定。凡与《办法》有抵触的已发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调整和修改。要结合本地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紧健全完善配套措施。要将《办法》的贯彻落实与各级党委政府正在制定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起来,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与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治理行动结合起来,与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紧紧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在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
五、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
要结合安全生产年度行政执法计划,把《办法》规范的内容作为日常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坚决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省政府安委会适时对各市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其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