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部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7.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部门规章部分
1.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7.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8.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9.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10.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1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1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1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18.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部分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4.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5.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一、法律部分
编号 | 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内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至1倍以内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至3倍以内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违法设置排污口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设置排污口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拆除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拆除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项目未建成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项目已建成无污染物排放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项目已建成且排放污染物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项目未建成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项目已建成且排放污染物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项目未建成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项目已建成,且属于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项目已建成,且属于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以下罚款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内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至1倍以内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至3倍以内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 初次违法的 | 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 初次违法的 | 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初次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57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代为处置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代为处置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8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
84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8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8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不按照要求建造尾矿库或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未建造尾矿库的 | 处12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9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涉及Ⅳ、Ⅴ类源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Ⅲ类源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Ⅰ、Ⅱ类源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98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项目未建成或已建成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罚款 | |
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罚款 | ||||
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00 |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02 |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行政法规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03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初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105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 | 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06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07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所收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08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所收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09 |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1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2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3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14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15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16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7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8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19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20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21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22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或者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23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24 | 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且属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且属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 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125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作出妥善处理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26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未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27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28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29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30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31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32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33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34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Ⅳ、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Ⅰ、Ⅱ类放射源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35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转让市级许可证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转让省级许可证或伪造、变造市级许可证的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转让国家级许可证或伪造、变造省级许可证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国家级许可证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36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转让省级批文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转让国家级批文的 |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省级批文的 |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国家级批文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37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38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39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40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41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42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43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 涉及Ⅳ、Ⅴ类放射源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Ⅲ类放射源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Ⅱ、Ⅰ类放射源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44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涉及Ⅲ类放射源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Ⅱ类放射源或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涉及Ⅰ类放射源的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45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46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47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48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50 | 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51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52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53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54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55 |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56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57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58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59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60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61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62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63 |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64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65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66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67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68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69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70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71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2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3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74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5 |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初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176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初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177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8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编号 | 部门规章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79 | 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80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的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81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82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83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有违法所得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84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有违法所得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85 |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86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87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88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89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90 |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91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2 |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3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4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95 |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6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7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8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9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0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1 | 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2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 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3 | 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4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5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6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7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8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9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0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1 |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2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3 |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4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经批准, 擅自转让已收贮人库废旧放射源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 擅自转让已收贮人库废旧放射源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215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6 |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17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8 | 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0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2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3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4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5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6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7 |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8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9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30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31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32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33 |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34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影响评价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35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36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37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38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39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40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41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42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编号 | 地方性法规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243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44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45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46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47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48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49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50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51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52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53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54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 |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55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裁量标准执行。 | |
256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57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0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58 | 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59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的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60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61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62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未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造成污染的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63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的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64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物品、农药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65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66 | 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事故的;引起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下降的 |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67 | 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企业未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68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未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进行环境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69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稳定化和脱水处理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70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71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72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未建立生产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的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未建立生产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安装设施实施在线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73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 |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倾倒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擅自弃置或者填埋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74 | 将本单位许可证出租、出借的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将本单位许可证出租、出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出租、出借市级许可证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出租、出借省级许可证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出租、出借国家级许可证的 |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75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或者未划定安全防护区域的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或者未划定安全防护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76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不按照规定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的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77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随意堆放、掩埋、倾倒伴生放射性矿废渣,将伴生放射性矿废渣提供给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78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退役的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及伴生放射性矿废渣贮存场所等需要退役而未实施退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79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 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 |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报废射线装置去功能化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