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
你单位《关于申请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企业标准备案资料的请示》(川卫监总发[2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意新办食品生产企业将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视同《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的申报资料。备案后,应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上注明:“企业未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
此复。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