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安监局,宁东安监局,各考试机构、培训机构、考试点:
《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和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安全培训监管方式,推动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安监部门、各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快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建设,考试机构应当使用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
请各市、宁东安监局迅速将此《细则》转发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和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微机考试、分级负责原则。
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设区的地级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考试点的布局按照“统一规划、方式灵活、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设置,考试点应按标准建设(见附件1)。考试点经自治区安监局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后,由考试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安监局确定自治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为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设区的地级市安监局成立地级市考试机构,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宁东管辖区由银川市考试机构组织考试。
按照教考分离原则,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六条 自治区安监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考试点的统筹规划布局。负责制定考试点建设标准,验收并及时公布启用的考试点;
(三)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证书颁发机构工作;
(四)组织审定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题库;
(五)依法查处在培训、考试、颁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举报事项;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考试机构职责:
(一)承担全区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工作。负责全区考试系统与国家安监总局系统互联和管理维护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二)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承担规模以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承担全区初次取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四)指导全区考试机构、考试点日常工作,组织考务人员业务培训;
(五)负责考试点考试系统技术指导及系统连接工作,协助做好考试点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工作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七)承担自治区安监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地级市安监局(考试机构)职责:
(一)监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考试点、证书颁发机构工作;
(二)做好本地考试机构建设和协助做好考试点认定工作;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区属和中央驻宁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承担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考生资格审查、考场编排、准考证制做、考试成绩登记和考试档案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工作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六)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证书颁发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级考试机构考核并经签字确认的合格人员的证书颁发工作;
(二)承担遗失、损坏证件的补发换发以及违规证件的扣缴;
(三)承担持证人员信息公开的资料提供;
(四)负责证书颁发过程资料档案管理;
(五)参与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工作。
第十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承担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录入、上报工作;
(三)负责考试点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承担考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应当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组织开展(见附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书考试均应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试试题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自治区考试机构要开发自治区考试题库,可以使用自治区级题库组织考试。
自治区考试题库应按标准规范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检验 “安全管理能力、实际操作能力”为试题框架,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实际,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进行命题。
第十五条 考试试卷应按照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考试机构提供学员相关资料,由考试机构审查学员资格,符合考试资格条件再由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培训。培训机构在考试前5个工作日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考试机构审查资料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资格考试,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申请表3份(见附件3);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需提交以下材料: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3份(见附件4);
2.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经审查合格的,方可组织培训,安排考场。
第十九条 考试点按照考试机构派发的考试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对考试现场及计算机网络等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如期考试。
第二十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的考试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由考试机构派出。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宣布考场纪律,考试中对考生身份抽查核对。
实际操作考评教师由考试机构派出。考评教师应在考试前,宣布考试规定和注意事项,考试中抽查考生身份,并对考生成绩现场评判。
第二十二条 理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填写考试记录并签名(见附件5),连同考试成绩一起装袋加封,交派发考核计划的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派发考试计划的机构组织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考评教师将考生成绩填表登记并签名,连同考场记录一起装袋加封,交派发考试计划的机构存档。
第二十三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建立录像资料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组织培训、谁建立培训档案,谁组织考试、谁建立考试档案”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资格考试考核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培训档案由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保存,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考试考核档案由考试机构保存。
培训及考试档案应按时间编号、分类建档,妥善保管。安全合格类资料保存期为3年,操作资格类资料保存期为6年。
第七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监考(考评)人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教师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教师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核。
第八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谁考试、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资格证书颁发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合格证书的颁发由自治区、设区的地级市两级安监局负责。由自治区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证书的颁发由自治区安监局审批办办理;由地级市安监局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其资格证书的颁发参照自治区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格证书的颁发应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当地颁证机构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并填报《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6)。
第三十四条 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全国统一式样,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
第三十五条 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合格证书遗失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应当向原颁证机构提出补发的申请。如合格证已到复审期,持证人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合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向原颁证机构申请换发。换发合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备注说明。
第三十六条 安全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再培训1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申请人(或单位)向原考试机构提出,经考试合格,办理延续手续;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证书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事中监管,加强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培训机构不按大纲教学、学时不够、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取消培训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考试点建设标准
2.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实施程序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申请表
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表
5. 考场情况记录表
6.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合格证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