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7〕7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安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基本要求,在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中,加强指导、督促和落实,切实提高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改善作业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标准化
达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基本要求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三、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严格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手续。
四、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进行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单。
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七、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高毒岗位应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八、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九、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防护用品。
十一、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换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十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