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稽查结果处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发现3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嫌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项目概况描述不全、环境风险分析内容不全、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环境影响因素分析错误、建设项目概况描述错误的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规定,我局对相关的3家编制单位及4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3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稽查结果处理工作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