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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8号)

   2021-06-07 406
核心提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营商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 高排放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营商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营商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市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产业规模,全面强化能耗双控目标约束和产业政策刚性约束,加强全市“两高”项目准入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绿色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准入。

1.严格落实准入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有关要求,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在实施各类行政审批前,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真分析评估对能源消费总量、强度双控、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影响;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分类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新上“两高”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15日)

2.深入推进技改项目结构调整。在改造提升“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深度开发“新字号”工作中,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安排和分类管理。对技改项目要瞄准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方向;对新上“两高”工业技改项目要从严把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限制类技术改造“两高”项目要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15日)

(二)严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关。

3.及时制定政策措施。依据国家和省修订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

4.调整节能审查权限。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统一调整至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并上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对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指导建设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填写《节能承诺表》;对企业投资类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或填写《节能承诺表》。进一步完善项目用能决策管理机制,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相关市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15日)

5.加强节能审查全流程监管。对已建成投产的存量“两高”项目,要梳理形成台账,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市政府按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15日)

(三)强化“两高”项目能耗双控管理。

6.统筹双控目标和新增用能指标。加强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有效联动,坚持控制能耗与服务经济发展相结合,完善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机制,重点控制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消费,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根据国家、省、市“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和新增用能指标情况,结合各地区“十四五”经济增长目标和主导产业差异,统筹分解下达新增用能指标。在完成能耗双控目标前提下,优先保障国家战略布局项目、居民生活、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用能需求。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高耗能项目,按规定实行缓批限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

7.管控新增能耗指标。实行能源消费减量替代,除涉及民生保障、高新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建设的重大生产力项目布局外,原则上其他行业领域年能耗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新建项目,所在地区要制定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不得占用全市“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15日)

(四)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关。

8.制定环评审批权限目录。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编制《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依法规范“两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

9.严格落实环评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履行“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查、决定等内容审批环节,确保审批实施全过程依法合规有序、准确规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15日)

(五)严把“两高”项目安全审查关。

10.严控“两高”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从严开展对非煤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项目安全审查,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严格审查“两高”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15日)

11.强化安全源头管控。对在建“两高”项目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狠抓重大问题隐患;对实施生产的“两高”项目要强化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管控,堵塞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15日)

(六)严格规范“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行为。

12.强化行政审批主体责任。坚持权责一致和依法依规实施,厘清市、区县(市)“能评、环评、安评”等审批权限职责边界,严格履行行政审批主体责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精准实施“两高”项目审批。对涉及“两高”项目的行政审批,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地区要征求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牵头单位: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15日)

(七)加强“两高”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3.坚决杜绝“以批代管”。严格“两高”项目产业准入、投资准入和节能审查及节能全过程监管,督促各地区严格按照技术改造标准和要求开展核准、备案工作,加强节能审查监督管理。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关,加强环评全过程监管,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依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审批实施部门要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违纪审批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等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6月15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带头干,强化主体责任,敢于担当作为,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工作部署落细落实。

(二)全面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加强指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强化督查约谈、通报、问责等制度,跟踪督导落实。对“两高”项目审批、准入、节能审查、环境评价和安全检查中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一经发现查实,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2021年5月30日



 
地区: 辽宁 沈阳市
标签: 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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