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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皖政办〔2006〕13号)

   2010-08-14 573
核心提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精神,结合人事部最近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现就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今后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也是当前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及要求,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之内,依据岗位设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全省所有事业单位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及涉密岗位外,补充工作人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的办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其中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执行。按照国家和省其他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办理准入手续后再签订聘用合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2)24号)下发后、本《意见》下发前,经批准已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需进行补签。

  四、实行聘用制人员的有关工资待遇问题,按照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4)6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支付给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按被解聘人员原所在事业单位财政供给政策、原资金渠道解决。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进入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应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可参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29号)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补贴,所需资金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促进这项改革逐步深化、平稳进行。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共同做好工作。在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中,要严格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对未按本《意见》规定执行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聘用和工资审核、调资等手续,编制部门不予入编,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人员经费。

  七、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事厅商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省人事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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