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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09-11 28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精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推进工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精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创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特定行业,从其规定。
 
  三、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
 
  省级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一律停止执行。依据文件精神,我市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登记时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提交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提交使用权证明。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其中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对暂时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提交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主办单位、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集聚区、科技园区等)管委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村(居)委会等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使用证明。
 
  省政府发布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办法后,按新办法执行。
 
  五、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应当按年度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出资情况、资产状况、运营状态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相应行业管理。
 
  六、将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个体工商户实行年度报告制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相应行业管理。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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