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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07〕11号)

   2011-07-15 642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川办函〔2006〕2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大种子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我市种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全面实现政企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经营机构,必须在2007年5月底前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各县(区)要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精心制订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到期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种子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种子经营机构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安置工作。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置,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在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后,要依法妥善管理好国有财产。
 
  二、完善和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县(区)要按照《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0号和川办函〔2006〕239号文件精神,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未建或已撤消专门种子管理机构的县(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机构,落实和配备好事业编制及人员,以保证种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财政部门要将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市级种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全市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种子管理和种子质量监督工作。
 
  三、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工商行政机关要加强种子广告管理,查处违法发布种子广告的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市场种子的质量监督抽检,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对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种子经营企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消其营业执照。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着重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关键季节的整治工作,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坑害农民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市政府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农牧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协调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区)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配合国资委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剥离出来的资产进行妥善处置,并对资产剥离过程实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增加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的投入;农牧、工商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农业部门解决种子管理机构编制、职能的界定和企业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相应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种子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适应改革要求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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