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公布无麸质食品标签的建议条例。目前正在对此条例征求意见。
该条例所涉及产品包括:在美国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管理的所有食品,由农业部管理的肉类、禽类和某些蛋类产品除外,由美国烟酒税收贸易局管理的所有蒸馏酒和麦芽饮料(不论其酒精含量是多少),和酒精的体积百分比为7%或以上的葡萄酒除外。
内容概述: 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正在提议定义自愿在食品标签上使用的术语“无麸质”的意思为,该食品不含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种成分:任何种类的谷类小麦、裸麦、大麦,或这些谷类的杂交品种的成分(所有注释的谷类共同称为“禁止的谷类”);源自某种禁止的谷类,并且没有经加工去除麸质的成分(例如,小麦粉);源自某种禁止的谷类,并且已经加工去除麸质的成分(例如,小麦淀粉),只要使用该成分导致食品中存在20ppm或更多的麸质;或20ppm或更多的麸质。某种在其标签上具有“无麸质”声明或类似声明的食品,但未能达到本拟议的“无麸质”定义中所规定条件的食品将被视为贴假标签。食品药品管理局同样还提议,某种在其标签上具有“无麸质”声明的食品,如果该食品本身无麸质,且若该声明不是涉及此种类型所有食品的(例如,“牛奶,一种无麸质的食品”或“所有牛奶是无麸质的”),应当视为贴假标签。另外,某种由燕麦制成的食品在其标签上具有无麸质声明,如果该声明暗示所有此类食品是无麸质的,或者如果在该食品中存在20ppm或更多麸质,应当视为贴假标签。为了确保患有乳糜泻的人不被误导,以及在食品的此种标签上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规定术语“无麸质”的定义,并且统一其在标签中使用的条件。本拟议的行动是对《2004年的食品过敏源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做出响应。
食品药品管理局在以下链接发布一项拟议的法规: http://a257.g.akamaitech.net/7/257/2422/01jan20071800/edocket.access.gpo.gov/2007/E7-843.htm,通过在联邦法规法典第21编第101.91部分增补一条新的款项,定义和规定食品标签“无麸质”术语的使用条件,来修订其法规。本拟议的规定将适用于在美国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管理的所有食品,包括国内生产的和进口的食品。本拟议的规则规定,具有“无麸质”或类似标签声明(例如“无麸质”、不含麸质,或“没有麸质”)的食品不能含有特殊禁止的谷类(即,任何种类的小麦、裸麦、大麦,或者像黑小麦这样的杂交品种)、其它源自这些谷类,没有经加工去除麸质的成分,或者含有20ppm或更多麸质。本提案同样还规定了本身不含麸质的食品如何做出“无麸质”标签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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