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黑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黑审改领发〔2013〕1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决定》的学习、培训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2年,省政府组织开展了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再次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2012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正式颁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保留行政审批689项,取消和调整312项。其中:以工商部门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审批及非许可审批事项保留13项,分别是食品流通许可、广告审批和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个体工商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核准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企业集团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股权出质登记、公司相关事项备案、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省局将组织以《决定》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收费及标准等。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对《决定》颁布重要意义的认识,组织行政审批实施和监督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调整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规定。根据《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已经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的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公布。《决定》实施后,省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决定》公布保留的工商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收费及标准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对于办理时限,按照不低于法定时限20%的幅度进行压缩,并拟在黑龙江红盾信息网网上办事平台行政审批栏目公布(网址:www.hljaic.gov.cn)。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对于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实施管理。对取消的收费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年检验照搭车收费。严格执行压缩后的时限要求,提高审批许可工作效率,不得无故拖延办理。
三、落实责任,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各地要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责任体系,明确各行政许可岗位的岗位责任、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定期开展自查,对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查处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完善监督手段和问责措施,对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执法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坚决纠正不规范许可行为。
四、积极指导,加强对《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为督促检查《决定》的贯彻落实,省局将于2013年9月底前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落实《决定》情况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审批违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市工商局,省垦区工商局要加强对县、区工商局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严格依法规范实施各项行政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各地务于2013年9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法制处,联系人:牛帼英,联系电话:0451-84651353,IP:88619。
附件:1.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审批事项明细表
2.第6项 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明细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10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审批事项明细表
序号 | 名称 类别 | 依据 | 实施 主体 | 办 理 条 件 | 申 报 材 料 | 办理 程序 | 办理时限 | 定期检验、依据 | 收费标准、 依据 | 保留 目录 序号 |
1 | 食品流通许可(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 |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从事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一、申请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变更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三、注销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十条如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一、申请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九)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 (一)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三、注销 (一)食品流通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一、申请; 二、受理;三、审查; 四、决定。 |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可延长8日(法定20,可延长10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据省有关规定,将法定时限按不低于20%标准缩减。下同) | 无 | 不收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467项 |
2 | 广告审批和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中: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固定形式印刷品、烟草广告登记。 | 一、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 (一)设立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二)变更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 (三)注销 广告经营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停止从事广告经营的。 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一)申请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登记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四、烟草广告审批 (一)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二)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依据: 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四条 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 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六条、第十条 5、《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 | 一、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 (一)设立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二)变更 1、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广告经营许可证; 3、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注销 1、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2、广告经营许可证; 3、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一)申请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 1、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四、烟草广告审批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三)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 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九条、第十条 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九条 4、《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七条 | 一、申请; 二、受理;三、审查; 四、决定。 | 一、受理时限:3日(法定5日); 二、审查时限:15日(法定20日),户外广告5日(法定7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依据: 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二条 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条 3、《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 | 无 | 不收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468项 |
3 | 个体工商户登记(行政许可) |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一、设立登记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二、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一、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十四至十六条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四、决定。 | 当场登记,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法定15日)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九条 | 年度验照 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十四条 2.《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2012]232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发营业执照费、营业执照副本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469项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一、设立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变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 三、注销 (一)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三)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第十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一、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注销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三)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 当场登记,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法定20日)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十六条 | 无 | 不收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470项 |
5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工商总局第7号令)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第10号令)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一、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三、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10号令)第二十二条 |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清单;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五、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核准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母公司盖章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母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集团登记机关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清单。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 核准时限:8日(法定10)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国家工商总局第7号令)第十八条 | 无 | 不收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471项 |
6 | 企业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九、《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十、《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 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十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4号) 十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 |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内资公司、非公司企业登记 二、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详见《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明细表》(附件2) | 详见《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明细表》(附件2)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 一、受理时限:3日(法定5日); 二、审查决定:15日(法定20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日内。 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二条 | 年度检验 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十四条 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第一至四条 |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2012]232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申领执照副本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472项 |
7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行政许可)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一、设立登记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 二、变更登记 (一)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一、设立登记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二、变更登记 申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注销登记 (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 一、设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法定15日) 二、变更、注销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日内(法定10日)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提交年度报告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六条 |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2012]232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申领执照副本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473项 |
8 | 企业集团登记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一、设立登记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变更登记 (一)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如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单位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 (三)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三、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至十七条、第十九条 | 一、设立登记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一)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新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三、注销登记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 一、受理时限:3日(法定5日); 二、审查时限:10日(法定20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无 | 不收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474项 |
9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行政许可)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一、核准登记 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二、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已经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拟变更的一项或多项登记事项已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同时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三、注销登记 (一)注销申请已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并且该批准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二)税务和海关的完税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外国金融、保险类企业还需履行清算程序,并制作了清算报告。 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一、核准登记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四)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六)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中国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身份证明; (七)验资报告; (八)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九)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二、变更登记 (一)名称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营业执照。 (二)负责人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4、负责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 (三)地址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 (四)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新增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4、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 (五)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4、营业执照。 (六)资金数额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3、验资报告(仅限于金融、保险类企业); 4、营业执照。 三、注销登记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三)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四)清算报告; (五)营业执照; (六)印章或印章缴销证明。 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 一、受理时限:3日(法定5日); 二、审查时限:10日(法定20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年度检验 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第23号)第二条 |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办字[2012]232号)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申领执照副本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475项 |
10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 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二条 |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三条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 | 一、受理时限:当场; 二、审批时限:4日(法定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四条 | 无 | 不收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665项 |
11 | 股权出质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公布 )、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一、申请设立登记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二、变更登记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百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一、申请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撤销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登记。 | 当场办理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第十四条 | 无 | 不收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666项 |
12 | 公司相关事项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 三.《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内资公司相关事项备案; 二、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的公司相关事项备案。 | 一、章程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二、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三、清算组备案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分公司备案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七条 | 一、章程备案 (一)内资公司 1、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1、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 二、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一)内资公司 1、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 6、公司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1、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3、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4、营业执照。 三、清算组备案 (一)内资公司 1、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1、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营业执照。 四、分公司备案 (一)内资公司 1、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1、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执照; 3、公司营业执照; 4、撤销分公司的还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 依据: 1、《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213号) |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备案。 | 一、受理时限: 3日;(法定5日) 二、审查时限:12日;(法定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无 | 不收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667项 |
13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3年8月15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物业管理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 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经营性教育、医疗合同。 依据:《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3年8月15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文本及相关格式条款; 三、关于格式条款修改情况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委托代理证明。 依据:备案审查实际工作需要 | 一、经营者备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问题要求修改; 三、经营者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答复; 五、经营者修改。 依据:《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3年8月15日)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至十五条 | 一、受理时限:当日; 二、审查时限:经营者对工商部门要求修改通知有异议的,12日(法定15日)或听证结束之日起5日(法定7日)。 依据:《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3年8月15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无 | 不收费 | 省政府4号令附件1第668项 |
附件2
第6项 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明细表
办 理 条 件 | 申 报 材 料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可查询http://www.saic.gov.cn/ywbl/bszn/nzdjzn/ http://www.saic.gov.cn/ywbl/bszn/wzdjzn/) | ||
类别 | 具 体 条 件 |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九、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一、由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的;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五、不设股东会。其他条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 根据:《公司法》第三节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的规定,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同上。 |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一、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四、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五、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六、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他条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八、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一、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二、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一、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的。 二、公司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 |
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 一、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二、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三、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 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三、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
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 一、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二、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一、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 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
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 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六、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
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议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六、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3、4项材料。 |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六、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八、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 |
公司注销登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八、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四、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五、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二、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四、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章程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五、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六、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七、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十一、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 一、《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 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 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 加盖公章) 四、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 出具,加盖公章); 五、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六、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七、营业单位地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结算制度。 | 一、《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四、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五、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八、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 |
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 |
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改变经营场所,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改变法定代表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四、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 |
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改变经济性质,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
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改变经营范围,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改变注册资金,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企业法人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改变经营期限,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经营期限的文件; 四、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 加盖公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
企业法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企业法人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四、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六、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七、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非法人分支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六、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七、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八、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 |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营业单位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二、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六、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七、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八、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九、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五、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 |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非法人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一、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四、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五、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营业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一、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二、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四、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五、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四、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盖章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八、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十一、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十二、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五、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六、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七、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 |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 | 一、企业/公司由上级登记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的; 二、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迁移的。 | 一、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 企业/公司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已登记个人独资企业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已开业个人独资企业 |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个人独资变更经营住所 | 已开业个人独资企业 |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提交新的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 |
个人独资变更投资人 | 同上 |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提交新投资人的履历表,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转让协议或者法定继承文件。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 |
个人独资变更经营范围 | 同上 |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或许可证。 | |
个人独资变更企业名称 | 同上 |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
个人独资变更投资额 | 同上 |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提交投资人姓名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或投资证明。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已开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已登记个人独资企业 | 一、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投资人自己来办则不需要); 三、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申请注销报告; 四、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五、国税、地税的完税证明; 六、《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公章; 七、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已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已登记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已开业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已开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规定办理。 |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已登记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已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
外商投资 企业核准登记 |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并经过预先核准; 二、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三、有公司住所;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或者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五、有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依法建立了符合外商投资的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八、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一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三、公司章程 ; 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五、全体投资者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八、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九、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十、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 十二、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十三、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十四、其他有关文件。 |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一、外商投资公司的权力机构已经依法作出变更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登记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期限、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二、需经审批机关审批的变更登记事项,已经过审批; 三、增加注册资本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已经缴付了20%以上的新增注册资本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四、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一、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机关的毋需提交);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住所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住所使用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四、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 五、实收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六、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七、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 八、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他有关文件。 九、股权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股权转让协议; 6、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8、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其他有关文件。 十、投资者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十一、公司类型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同时申请多种事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十二、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外商投资的公司 注销登记 | 一、需要经过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注销事由,已经公司权力机构作出; 二、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已经在登记机关备案; 三、需经审批机关审批的,已经取得审批; 四、清算组已经制作了清算报告并经过公司权力机构确认和审批机关备案; 五、国税、地税和海关的完税证明已经办理完毕; 六、有分公司的,已办理完毕分公司的注销登记。 |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其他有关文件。 |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七、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 一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单一投资者的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六、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八、公司住所证明 ; 九、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十、其他有关文件。 |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 一、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已经依法作出变更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登记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登记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二、经审批机关审批的变更登记事项,已经过审批; 三、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一、 企业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二、股权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7、股权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经营范围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 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仅适用于增资); 6、刊登三次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限减资适用);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增设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撤销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 经营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董事会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长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董事会决议。);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 投资者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一、需要经过企业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注销事由,已经企业权力机构作出; 二、需经审批机关审批的,已经取得审批; 三、清算组已经制作了清算报告并经过公司权力机构确认和审批机关备案; 四、国税、地税和海关的完税证明已经办理完毕。 五、有分支(办事)机构的,分支(办事)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届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三、董事会决议; 四、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五、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六、有分支(办事)机构的,提交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公章缴销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登记 | 一、隶属企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已经取得审批; 三、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制企业填写);《(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填写);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毋需审批的,可不提交); 三、隶属企业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非公司提交); 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制企业提交); 五、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七、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非公司提交); 八、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 九、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一、隶属企业提出申请; 二、相关登记事项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生改变,其中需经审批机关审批的登记事项变更,已经过审批;(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三、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 一、名称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非公司提交);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4、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负责人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非公司提交);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 4、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非公司提交); 3、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四、经营(业务)期限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非公司提交); 3、 属企业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非公司提交); 3、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文件; 4、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属企业董事会决议(非公司提交); 3、隶属企业企业类型变更证明(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4、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一、隶属企业权力机构依法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部门审批的,已经取得审批。 |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制企业填写);《(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填写);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企业。);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公章(非公司企业提交)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设立登记 | 一、合伙人中应当至少有一个为外国企业或者自然人; 二、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三、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四、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五、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建议删除,上述内容只能算是材料的规范要求)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变更登记 |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三、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审批的行业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二、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三、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四、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五、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六、合伙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七、认缴出资数额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八、实缴出资数额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九、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公证文件; 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十、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十一、合伙人住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十二、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十三、入伙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6、资信证明; 7、财产转让协议;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文件。 十四、退伙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一、清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四、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五、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其他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