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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 〔2013〕152号)

   2013-12-16 817
核心提示: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  〔2013〕116 号 )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以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 和机构为抓手,以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为重点,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原则,着力在减少监管环节、规范机构设置、明确部门 责任、充实一线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上有所突破,建立健全食品 药品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全过程、全覆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将各州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名称规范为  “× ×州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挂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州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生 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 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同时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 具体工作。
 
  (二)整合监管力量
 
  各州市、县区原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全部机构、编制及人员,整体划 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州市、县区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监管职责的机构及其编制和人员,原则上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中,州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按照不低于3名的标准划出,县区按照不低于1名的 标准划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不低于4名的标准划出,县 区按照不低于2名的标准划出。
 
  州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稽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济检查工作的人员编制及基层工商所  (分局)的人员编制,按照30%的比例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体系
 
  建立健全州市、县区、乡镇街道 3 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体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  “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  “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均加挂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按乡镇或行政区域设立  “食品药品监管所”,加挂  “食品药品检验站 ”牌子,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按3名左右的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1名  (原则上由村社干部兼任),承担接受举报投诉、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履行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有关 职责,明确专人负责。
 
  (四)整合技术资源
 
  州市质量技术综合检测中心加挂州市  “食品检验所 ”的牌子,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增加为州市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职责。加强县级食品药品安全的基础项目检测和初级检验工作,建立健全县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整合县级现有食品药品检测力量的基础上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也可赋予现有的检测机构有关职责并加挂牌子,具体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区不单独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业务由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五)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职责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加大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执法监管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将商务部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抓好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有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 导、协调职能。
 
  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有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
 
  (六)落实有关经费保障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 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有关经费,按照  “财随职责走、财 随编制走”原则,整体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省以下各级政府要在省委、省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扎实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各州市、县区两级机构改 革工作同步进行,原则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省直有关部门 要支持各州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不干预州市、 县区人民政府的改革。
 
  (二)协调配合,增强合力。改革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及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履职尽责,确保职 能、机构、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及时调整到位;要有针对性 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 作不断。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 职责,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肃纪律,狠抓落实。各地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规定,坚持人随事走原则,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需人员编制。改革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和保密纪律,严禁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省级纪检监察部门、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地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编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地区: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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