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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12〕3号)

   2013-04-12 963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本市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食品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申报突出贡献奖:

  (一)单位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本部门监管环节中,连续五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及时发现并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4.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5.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二)企业申报条件

  1.具有规模效应,带动本市食品产业发展和人员就业作用明显的;

  2.在新产品开发或产品深加工方面成绩突出,促进食品产业结构提升的;

  3.通过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等同认证的;

  4.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5.被认定为国家级食品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检测检验实验室)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6.承担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的。

  (三)个人申报条件

  1.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2.在食品安全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有重大创新,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的;

  3.在省以上主流媒体发表食品安全新闻稿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奖励事项,均指评奖年度内发生的。

  第六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单位、企业和个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获得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各分两个等次。集体奖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10万元。个人奖(涉及公务员奖励,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分为: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3万元。个人奖励记入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河南
标签: 奖励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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