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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56号)

   2010-05-24 460
核心提示: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州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09〕10号)精神,为尽快理顺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做好州(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针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负总责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决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理顺工作,按照中央精神,对省和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体制调整和设置方式作出了部署。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理顺事关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划转交接工作,建立健全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总体要求是: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整合管理职能,落实政府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一)管理体制调整

  将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垂直管理改为分级管理。对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整体移交给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仍独立设置,规格保持不变,作为同级卫生部门管理的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二)职责调整

  将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同级卫生部门;将州(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责任。在职责调整的同时,要保持州(市)、县(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确保其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正常运转。

  (三)编制调整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编制下划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管理,具体编制数按照《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通知》(云编办〔2009〕199号)确定。下划后调整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下划移交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批准的在册数为准。

  (四)经费调整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调整下划后,按照2009年全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装备经费、医疗费、离退休经费、住房公积金等经费支出数(剔除执法办案经费和成本性开支费用)核定下划基数,下划后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五)资产调整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随人员编制、经费等一并划转,以2009年12月31日的实有资产在册数为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工作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不因此次体制调整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工作,及时了解移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顺利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任务。

  (二)确保队伍稳定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改革大局,积极主动沟通衔接,相互支持配合,切实做好体制调整和移交管理各项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要妥善解决好交流任职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切实做到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体制调整和移交平稳有序进行。

  (三)严肃各项纪律

  在体制调整和机构移交期间,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要加强对部门资产和账户的管理,禁止借机构调整之机,违反规定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按时完成移交任务

  移交工作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会同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做好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资产的清理统计和登记造册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确保交接工作在2010年4月底前平稳顺利完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八日




 
地区: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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