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安排,现就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镇(乡)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搞好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基本民生问题,改革完善现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是整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直接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职能和任务,也是这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目前,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市县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迅速、扎实、有力有效地推进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构建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科学整合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
(一)整合设立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加挂食品安全办公室牌子,为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优化职能配置,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力量的同时,控制内设机构限额,将监管资源向基层和执法一线倾斜。市级工商、质监部门派出市辖区分局涉及食品监管职能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划转市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市县农业部门应根据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增加监管力量;乡镇要充分依托和发挥乡镇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业综合服务站的工作力量,赋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专人管理,确保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力量建设。
(二)明晰职责关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标准等方面的建设,明晰层级关系,突出职责重点。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重点是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执法标准,协调辖区内开展跨区域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统一协调、指导处理区域内突发应急事件及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工作绩效评估等。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重点是细化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本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依法开展日常执法监管和稽查工作等。按照市县镇(乡)职责重点优化职能配置,加强市对县简政放权力度,深化食品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形成省市管决策、县镇(乡)管执行和过程的监督管理格局。
(三)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改革要求,要统筹考虑市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技术资源整合工作,做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将市县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市县质监部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以及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划转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商务部门承担牲畜屠宰管理职能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划转到同级农业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技术资源整合划转,具体数量由市、县及市辖区政府根据监管任务需要合理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同时,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可建立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也可独立设置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或实行管办分离、向市场购买服务的办法。各级政府可在出台有关政策、制定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各类社会力量兴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食品药品检验检测。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有力的监管能力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正常履职的重要保障。市县政府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要重点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队伍建设,科学合理配置行政监管资源,把编制、人员、经费、装备向基层倾斜。要着重选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注重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性。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市县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创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按照监管任务需要,确定监管经费标准,予以足额保障。
(五)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充实镇(乡)监管力量。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所辖镇(乡、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为副科级单位。派出机构接受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镇(乡、街道)双重管理。每个派出机构根据辖区人口数量,按照万分之三的标准配置工作人员,城镇(乡)结合部要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监管力量。根据监管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原则上要求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协管员,由村委会成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各级探索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执法。
三、着力构建责任明确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市县政府要负总责。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牲畜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基础,确保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各级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市县各级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各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强力推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精心组织。市县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市级改革实施方案报省编办审核备案,县级改革实施方案报市编办审核备案。要统筹作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实现改革工作平稳过渡。各级务必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确保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于11月1日正式运行。
(二)严肃纪律。改革过渡期间,冻结相关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有关的机构编制、人员调动、干部任免及有关财务和资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改革未完成之前,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各级要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要顾全大局,服从改革,相互支持配合。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下级改革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加大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指导。省编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统一思想认识,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