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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涿政办〔2013〕2号)

   2013-04-16 443
核心提示:  南山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南山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张政办〔2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做好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7〕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冀政办〔2010〕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规范、准入、引导、便民”的原则,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整治规范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辖区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上下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全覆盖。

  二、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筛查、登记、汇总、报告,协助各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粗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兼营或收购各种初级食用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包装并用于销售,或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经营户(果蔬初级清洗、挑选、套网、装袋等),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管,农牧(林业)部门协助做好质量检测工作。

  (二)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外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按照一定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不面向最终消费者,以批发、送货为经营方式的食品小作坊(含前店后厂,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含现做现卖),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符合条件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办理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现场制售食品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商场、超市和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商场、超市和有形市场以外的蛋糕店、面包房、炒货店、烤肉店等面向最终消费者且不提供餐饮用具和就餐场所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以及有相对固定场地从事销售预包装和散装食品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酸奶吧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管。

  (四)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管。街头有相对固定场地并提供就餐服务即做即食的食品摊贩,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不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学校周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各食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影响中小学生、幼儿身体健康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学生家庭“小饭桌”),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监管。中心城区内的食品摊贩从事加工经营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公安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经营时间和地点,符合条件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由食药监部门负责质量监管;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从事加工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取缔。其它各县区、各管理区的建城区,参照市区规定明确监管部门;非建城区内的食品摊贩,由辖区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监管,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七)豆芽(绿豆芽、黄豆芽和大豆瓣简称“豆芽”)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豆芽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豆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含现制现售),食药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豆芽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农牧部门协助做好质量检测工作。

  (八)馒头等面食制品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馒头等面食制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和有形市场内的馒头等面食制品的销售(含现场制售)和有形市场外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馒头等面食制品销售的监督管理。

  (九)豆浆豆腐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豆腐豆浆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和有形市场内的豆腐豆浆销售(含现场制售)和有形市场外的有固定经营场所豆腐豆浆销售的监督管理。食药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豆腐豆浆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豆腐豆浆的生产销售按照对食品摊贩的监管分工执行。

  (十)销售初级农副产品小商小贩的监管。对暂时无法取缔的在城乡批发市场、超市和其它有形市场以外的街头巷尾、道路两侧等非固定场所销售直接食用或用于厨房食材的大葱、大蒜、西红柿、黄瓜、香瓜、豆角、土豆等蔬菜类初级产品(含苦菜等非人工生产的菜类或山野菜、野生菌类),鲜玉米、毛豆角,生鲜牛羊肉等肉类产品(含野兔等非人工饲养动物肉类),散装奶以及鲜果类产品(含野果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管部门负责规范其经营场所或地点,农牧、林业部门负责质量监管。各类采摘园销售的果蔬产品的质量监管分别由林业、农牧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服务场所食品的监管。酒吧、咖啡馆、公共浴室、茶座、舞厅、音乐厅等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消费场所,由卫生部门负责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卫生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餐饮服务监管。

  (十二)旅游区生鲜肉品的监管。旅游景点内的现宰现烤、现宰现煮等即宰即食肉食品,由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屠宰管理办法,有关县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商务、农牧、食药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屠宰管理,搞好检验检疫,保障旅游区肉食品质量安全。

  (十三)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可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执法活动。

  (十四)餐具安全的监管。对手续齐全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中心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对证照不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取缔;食药监管部门要对各餐饮服务单位加强监管,建立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十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规范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磁卡式健康证和健康证佩戴上岗制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监督工作,严禁无健康证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办法出台前,仍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包括疾控中心)机构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统一体检项目、统一检验方法、统一体检表格、统一收费标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体检表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交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留存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监管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安任感、使命感。各县区、各乡镇(街道)政府统一领导各自县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质监、工商、食药监、农牧、林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对不断出现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的新兴业态,各县区食安办要及时组织调查研究,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并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明确监管主体。要针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实行综合整治。各监管部门要主动发现监管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白,在各级食安办的协调下,不断细化监管职责,努力实现食品安全工作从产地到餐桌的无缝隙监管。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食安办要加快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切实加大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从业人员资质及健康状况等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具体监督管理过程中,既要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现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群众举报的案件,各监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先受理,后沟通,及时交办,及时处置。市工商、质监、食药监、农牧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系统的具体监管办法。

  (三)加强综合治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综合治理力度,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等相关规定,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同时,各地要坚持正确引导、统筹规划、科学管理、规范发展,积极建设和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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