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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相关要求的通知

   2015-04-29 599
核心提示:进口预包装食品相关企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已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按照国家质检
进口预包装食品相关企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已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和广东局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规定,现就四点要求明确如下,请各相关企业仔细研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积极配合我局做好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工作。
 
  一、关于标签标准的实施日期问题
 
  鉴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已于4月20日正式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自4月20日起,所有报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均应按照新标准要求实施检验。
 
  二、关于《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关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的规定,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一律自动作废。故对于自4月20日起报检的预包装食品将严格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实施标签检验,若进口商提供的标签审核证书与新标准不符的,原标签审核证书作废,产品须按照新标签标准要求实施整改,重新备案。
 
  三、关于保健食品的标签检验问题
 
  保健食品作为一类有特殊功效的食品,其标签检验始终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为规范保健食品的管理,2002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9号令),明确了保健食品的概念,即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2007年,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中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
 
  在进口食品标签检验过程中,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凡进口标签标注内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以及产品配料中含有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中的物质或其他规定中明确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的食品,均须按进口保健食品实施管理,进口商必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对于上述情况下进口商不能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四、关于规范台湾地区输往大陆食品的产地标注问题
 
  经与有关部门确认,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之日起,台湾地区输往大陆的预包装食品的产地应标注为“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如已在台湾印制的中文标签,原产地可以标注为“台湾”。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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