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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细化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规定(沪质技监食〔2011〕624号)

   2011-11-30 572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以下简称《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标准,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市生产许可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应当为工业用途建筑物,并具有有效的有权使用证明材料:

  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具有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必要时应同时具有产权人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

  2.租用建筑物的,具有该场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3.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须具有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与居民生活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食品企业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产品。食品不得与药品、非食用产品共用生产场所。食品不得与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共用生产车间,采用独立封闭式设备生产的车间除外。

  四、食品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对生产操作区域按照清洁度要求由高到低划分为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凡清洁度要求不同的区域应予以隔离以防止相互污染。

  清洁作业区是指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如即食食品的冷加工间、即食食品的冷却间、待包装即食食品的储存间、即食食品的内包装间等。准清洁作业区是指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料预处理车间、缓冲间(拆包间)、一般生产加工间、非即食食品的内包装间等。一般作业区是指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五、企业应对所有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加工技术、质量管理、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

  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专(兼)职是指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单一工作岗位,或兼职该单位的其他职务。

  六、食品回收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将回收的食品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内容。企业应作好销毁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的品种、批号、数量、原因、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过程应留有相关的影像资料。

  食品召回制度,应规定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执行情况记录的内容,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七、企业应对食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运输、销售、回收、召回、处理等活动的每一步骤作确认记录,记录应真实、全面,保证可追溯。各项记录、相关验收证件、票据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保存不得少于两年。企业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不考核记录执行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鼓励乳制品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逐步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促进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为规范操作,细化了《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内容(见附件),现场核查时与《通则》、《细则》、标准同时使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质技监食〔2011〕624号.doc 

更多相关法规链接请查看:国家部委及各省市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汇总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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