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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期限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4]738号)【2016-06-08废止】

   2012-05-17 479
核心提示: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及其他有关被授权单位:  为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及其他有关被授权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跨省际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检定的期限通知如下:
 
  一、上述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强制检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
 
  二、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及时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对违反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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