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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闽质技监标[2001]158号)【2015-01-05废止】

   2010-07-23 275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一)企业产品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的三十天内报送备案。

  (二)报备时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式三份):

  1.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

  2.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四份);

  4.企业产品标准验证报告;

  5.企业产品标准的审定意见或审定会议纪要(附审定人员名单,);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化员岗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程序:

  (一)行业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二)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的五天内,在“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备案申报材料转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程序: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二)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编号,并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写上备案编号,加印“×××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填写《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备案单位、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发出一份备案材料,本局归档一份。

  (四)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办完备案手续后,应同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备案材料 。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编号方法:

  闽QB/ □□□□·□□□□—□□□□

  --- ----  ----   ----

  |     |         |          |

  |     |         |          |

  |     |         |          ---受理备案年代号

  |     |         |

  |     |         ---------受理备案顺序号

  |     |

  |      --------------行政区划号后四位数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代号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原则和要求除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二)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三)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四)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

  Q/  □□□□·□□□—□□□□

  --  ---- ---- ----

  |      |        |       |

  |      |        |       |

  |      |        |        -----标准年代号

  |      |        |

  |      |          ---------标准顺序号

  |      |

  |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由企业名称简称的四个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分工: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产品标准;

  2.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3.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

  4.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具体产品目录见《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附件一)。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前款所列以外的市属企业和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上述以外的县(市、区)属企业和在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第九条 受理备案部门发现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制定标准的单位,限期修订或责令其停止实施该标准。企业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非直接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主管部门认为应修改或撤销某项标准时,应通过直接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

  第十一条 当正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时,企业应及时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企业应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属无标准生产。

  第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半年应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公告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单位对标准的正确性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其归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实行网络管理并上“福建质量信息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定期向省局信息中心报送“福建省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内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

  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企业生产的以下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须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

  (二)消防产品(包括消防设备与器材)、劳动安全产品(包括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防爆电气、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架空索道等特种设种设备)。

  (三)汽车(含农用车)、摩托车、拖拉机及与安全、环保有关的零部件。包括发动机、制动机构、转向机构、机动车尾气净化器。

  (四)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家用防盗报警器、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机械防盗锁类、楼寓对讲(可视)系统、防弹复合玻璃、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五)黑火药、爆破器材。

  (六)农药。

  (七)医疗器械产品。包括:列入国家第一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列入国家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的X射线设备,高频电凝设备、激光仪器、眼科光学仪器、心电诊断仪器、心电监护仪器以及药检仪器、医药用压力容器。

  (八)电子信息产品。

  1、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并属于发放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彩电、黑白)、激光视盘机(VCD、DVD)、音响设备、微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显示器、打印机、UPS电源)、收款机、电脑游戏机、显象管、电源变压器等。

  2、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包括移动电话手机、卫星电视接收机等。

  3、软件产品、半导体集成电路。

  (九)列入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的产品、省级鉴定计划的产品。

  (十)省属和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

  (十一)省级(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化妆品等)。

  (十二)属国家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产品标准。

  (十三)预混合饲料。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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