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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春季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餐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10-05-15 563
核心提示:  为确保新学期学生饮食卫生, 消除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严防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在2009年春季开学之际,北京市卫生局、

  为确保新学期学生饮食卫生, 消除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严防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在2009年春季开学之际,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决定联合制定《开展2009年度春季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餐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和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的自身管理,规范学校食堂和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的食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同时,把检查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二、工作安排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加强监测、严格执法、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原则,开展春季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餐专项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和教委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辖区内各类学校组织全面的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各区县卫生局要继续开展对学生用餐终末餐样品的监测工作。

  (一)监督检查时间

  从2009年3月26日起至5月26日,各区县卫生局和教委要联合对学生集体用餐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监测采样抽检工作,监督检查要求覆盖辖区内所有学校食堂和学生营养餐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包括大专院校、中小学、民办高校托幼园所等)和学生营养餐企业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内容是:

  1.学校食堂和学生营养餐企业:①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和许可范围是否符合卫生要求,②食品采购索证情况,③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严格执行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④加工和经营场所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⑤是否违禁使用亚硝酸盐,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⑦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状况,⑧食具、餐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情况等,⑨学生营养餐企业配送的盒饭中心温度是否达到70℃,是否放置在具有保温性能良好的外包装箱内运输,盒饭运送至用餐者不得超过3小时,⑩学生营养餐企业盛装、分送学生用餐的车辆是否专用,每天是否清洗消毒。

  2.使用学生营养餐的学校:①卫生管理方面, 现场送餐或分餐人员个人卫生状况日常检查记录、食品中心温度测定记录和营养餐留样记录, ②现场检查学生营养餐企业送餐及分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和现场分餐人员卫生状况,③盒饭生产和进食时限标识,检查受餐学校的饭菜暂存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④学校的学生用餐留样工作是否规范(每份样品数量至少保留250克,保存时间48小时,有冷藏设备),⑤就餐形式为桶装餐分餐的学校现场分餐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⑥是否设有学生洗手设施。

  (三)监测抽检工作

  定于2009年4月6日-16日期间,各区县卫生局集中对学生用餐样品进行监测,要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抽检数量不少于10所学校(其中学校自办食堂5所、学生营养餐企业送餐点5所),其他区县(包括燕山地区)不少于5所学校自办食堂。

  1.监测采样要求

  (1)每所学校抽取同一餐次的学生餐8件(其中主食1件、副食3件做平行样品),每件样品重量至少达到250克,样品应冷藏并及时送到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2)现场监测采样应采用无菌方法,备好无菌采样工具、容器。

  (3)检测项目是: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孢杆菌、变形杆菌等九项指标。

  (4)在采样现场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对供餐单位制作调查笔录,核实学生餐生产单位,并当场填写检查情况应制作产品样品确认书;

  (5)索取学校与供餐单位的送餐协议书复印件;索取最近一月学校与供餐单位的学生营养餐结帐票据复印件;索取供餐单位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市教委定点学生营养餐生产单位年检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应有学校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说明:学生营养餐企业送餐学校不够5所的区县按实有学校抽取,不足的部分,从其他学校食堂中抽取。

  2.对抽检结果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在抽检的学生餐样品中发现卫生学指标不合格的企业,由采样单位通知企业所在区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指导企业查找原因并对加工工具、餐饮具进行消毒。

  (2)对在抽检的学生餐样品中检出有蜡样芽孢杆菌、变形杆菌等条件致病菌项目的企业,由采样单位通知企业所在区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指导企业查找原因,并责令其对生产车间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3)对在抽检的学生餐样品中检出有致病菌项目的企业,在本辖区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请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终末消毒,待消毒效果评价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不在本辖区的,应启动案件移送程序,将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所辖区,由企业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4)各区县要加大对学生用餐的监督力度,对检出致病菌的生产企业或学生食堂,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予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本年度内已受到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单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5)各区县要加强对学生用餐生产加工过程和餐饮具消毒的监督力度,重点检查HACCP体系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选购不合格原料、使用过期变质原料、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上岗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应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结合本辖区实际,各区县卫生局、教委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学校食品卫生的保证措施。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作出具体部署,市卫生局、教委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各区县卫生局、教委要集中力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工作,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学生,顾全大局,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严格依法行政,落实责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汲取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教训,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逐一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水平。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大对学生用餐的监督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区县要充分发挥校刊、校内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向师生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监督检查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餐饮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沟通,反馈工作信息

  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餐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卫生局、教委应于6月8日上午10点前将汇总资料,分别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汇报资料包括:工作总结、对监督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经验教训、《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餐专项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餐专项卫生监督检查违法事实汇总表》、学生用餐样品检测结果报告书复印件。

  附表1:

  学生食堂和学生营养餐专项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附表下载.doc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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