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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原料的有关规定(中绿认[2010]102号)【废止】

   2012-03-16 349
核心提示:  各地绿办(中心)、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  为适应绿色食品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加工产品认证工作,中心对绿色食品加工产品

  各地绿办(中心)、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

  为适应绿色食品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加工产品认证工作,中心对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原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原料的有关规定》(中绿认[2005]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原料的管理,规范绿色食品加工产品的认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原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应达到食品级要求。

  第三条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原料含量不得少于90%。

  本规定中“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原料”是指:绿色食品;绿色食品加工产品的副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生产和管理而获得的原料;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的原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本规定中“原料含量”是指该原料占产品加工过程中投入原料总重量或总体积(扣除加入的水)的百分比。

  第四条 同一种原料不应同时来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原料和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原料。

  第五条 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原料含量在2%~10%的原料,要求有固定来源和省级或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应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标准适用目录》执行。原料产品标准若不在目录范围内,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顺序依次选用。

  第六条 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原料含量小于2%的原料,应有固定来源。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NY/T392《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要求。

  第八条 禁止使用转基因原料。

  第九条 加工用水监测pH、砷、镉、六价铬、铅、汞、氰化物、氟化物、氯化物、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等11个项目,评价标准按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4.1.9表1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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