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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湘农业发〔2012〕314号)

   2013-07-18 624
核心提示: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乡镇企业局、蔬菜办(局),各市州农垦主管单位、各管理区(区),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乡镇企业局、蔬菜办(局),各市州农垦主管单位、各管理区(区),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我厅制定的《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 南 省 农 业 厅

  2012年12月27日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事故分级和报告

  3.1 事故分级

  3.2 事故报告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人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指导和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原则,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市区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农业厅设立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厅长任组长,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省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农业厅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发展计划与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教育处、市场信息处、粮油作物处、经济作物处、蔬菜处、驻厅监察室、省植保植检站、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省农药检定所(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农业信息中心、省畜牧水产局、省乡镇企业局、省农垦局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省畜牧水产局分设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其组成及职责由省畜牧水产局另行规定。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由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与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沟通、衔接,并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并终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会同新闻发布部门发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2.2.2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省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编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启动或终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2.2.3 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省农业厅办公室  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控、信息发布,协调处置影响全局和产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省农业厅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

  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协调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指导及审查,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  负责转基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  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省农业厅粮油作物处  负责粮油作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农业厅经济作物处  负责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农业厅蔬菜处  负责蔬菜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驻省农业厅监察室  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监察及责任追究。

  省植保植检站  协助做好农药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负责肥料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  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负责“三品一标”认证认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省农药检定所(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农业信息中心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网络信息的收集、监控工作。

  省畜牧水产局  牵头负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乡镇企业局  牵头负责农产品加工企业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省农垦局  协助做好农垦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2.2.4  工作组

  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信息综合组等工作组。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涉及的产业(行业)主管处室牵头,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省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主要负责事故调查、事故影响评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为事故应对处置提供参考。

  事故处理组:由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牵头,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队长兼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控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并依法处置。

  信息综合组:由省农业厅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组长由省农业厅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报送与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解读。

  2.3  专家组

  省应急领导小组建立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主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综合分析、评估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事故分级和报告

  3.1 事故分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次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疑似由食用农产品引起中毒的;媒体报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县市区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1.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给公众带来严重危害的;一次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疑似由食用农产品引起中毒的;媒体报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市州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1.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的;一次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疑似由食用农产品引起中毒的;媒体报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省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1.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受污染农产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事故报告

  3.2.1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是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事故或接报后,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农业行政(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系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省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农业部报告。

  3.2.2 报告内容及要求

  (1)初次报告: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发原因的初步判断、事发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发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事发新情况,还要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性报告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时以前作出,特殊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置工作总结、事故影响因素和原因分析,并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提出建议等。由事发地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先期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即上报信息,并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医疗救治等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4.2 应急响应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领导小组和事发地市州、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

  (1)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迅速将情况报告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本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协助、督促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本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进行调查确认、评估分析,并根据确认结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农业部报告;迅速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处置、信息综合等工作,并指导事发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可能涉及的省市区通报情况。

  (4)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农业部报告,按预案规定启动事故与处置、信息综合等工作,协助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信息发布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新闻发布部门、卫生部门,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4.5 应急结束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有关专家现场检测分析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做好人员安置、补偿、恢复生产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5.2 评估总结

  事发地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总结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处理及整改意见。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 装备保障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设施设备,加强应急装备保障。

  6.3 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预案的宣教培训工作,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指在农业生产(种植、养殖、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农业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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