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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杭卫发〔2012〕34号)

   2012-03-29 562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2〕6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认真完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任务,及时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并进行处置,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经营管理,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项目方案,2012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包括餐饮具、元宵、生食水产品、非发酵豆制品等品种,具体抽检品种、检验项目、抽检数量、抽检频次及时间安排等按照市统一计划执行(见附件1)。

  在保证完成本方案下达的抽检任务的前提下,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增加餐饮环节食品重点品种为本地区2012年监督抽检自选品种。

  三、工作安排

  (一)抽检范围

  监督抽检的场所覆盖各类餐饮单位(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中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旅游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被抽检场所的数量原则上每季度每区、县(市)重点场所不应少于5家,其他不少于3家;全年重点场所应不少于20家,其他不少于12家。

  (二)抽样实施

  指定专门抽样人员,按照抽样计划表时间安排实施抽样,并负责将符合检测要求的所抽样品在有效期内送达检测机构,做好样品交接工作,确保抽样任务顺利完成。

  (三)采样时间

  全年监督抽检工作分四期实施完成:第1期(2~3月份),集中送样时间2月20日~2月24日;第2期(4~6月份),集中送样时间4月16日~4月20日;第3期(7~9月份),集中送样时间7月16日~7月20日;第4期(9~11月份),集中送样时间9月3日~9月7日。集中送样前请与检测机构联系。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负责

  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认真制定本地区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明确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数据汇总工作的联系人。

  (二)严格抽检程序,确保抽检质量

  各区、县(市)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组织抽样和检测工作,并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定要求,程序合法有效,检测结果准确可靠。按照编号规则进行样品编号(见附件3),填写相关执法文书,确保抽样过程的规范性、合法性。对定型包装产品应填写《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进行产品确认。

  各区、县(市)要认真选择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所承担的检测任务,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指标。应充分发挥快速检测方法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作用,对于可以经快速检测方法初筛的样品,原则上需经快速检测后再送实验室进行检验。各检验机构要按照方案中检测方法和标准的要求完成检测任务(见附件4),检验报告及后续处理工作需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1〕78号)的要求规范操作。

  (三)及时查处问题,按时报送结果

  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样品信息登记、数据整理、核对、汇总、上报等工作。检测数据要严格按照检验方法等标准要求进行有效数位的修约,若检验结果在检出限以下,均以检出限的1/2数值填写,不得隐含计算公式。监督抽检的合格率不作为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2012年3月12日、5月29日、9月3日和11月2日前报送第1、2、3、4期监督抽检数据和问题查处情况(包括附件5、6、7、8),附件1中已指定承检机构的,附件6由承检机构报送,11月7日前上报全年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附件9)和绩效考核自评报告(另行发文)。请按时将电子版(表格要以Excel格式)和纸质文件(加盖公章)报送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朱筠;联系电话(传真):86416807;电子邮箱:food86411293@163.com

  (四)做好案件查处,及时通报信息

  各区、县(市)应尽快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单位,对经营或使用不合格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餐饮单位要依法处理,除按期上报查处情况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各地、各检验机构要严格信息管理,未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检的相关信息。

  附件1:   2012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doc

  附件2:   2012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部分承检机构通讯录.doc

  附件3:   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编号规则.doc

  附件4:   检测方法对照表.doc

  附件5:   样品信息登记表.doc

  附件6:   检验结果汇总表.doc

  附件7:   不合格产品信息汇总表.doc

  附件8:   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后处理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9:   2012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框架.doc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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