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3〕47号),经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决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98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和服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98项)
2013年9月27日
附件:
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98项)
一、下放实施层级的事项(21项)
(一)交通运输厅
1. 下列7个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涉路施工许可”:
(1)占用、挖掘公路或公路改线的许可,名称变更为:“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2)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名称变更为:“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名称变更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名称变更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5)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6)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7)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县(市)路政管理局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变更名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部分下放:下表所列8个子项中的28个小项
序号 | 种类 | 作业项目 | 项目代号 |
1 | 特种设备相关管理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 A3 |
电梯安全管理 | A4 | ||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 A5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 A8 | ||
2 | 锅炉作业 | 一级锅炉司炉 | G1 |
二级锅炉司炉 | G2 | ||
一级锅炉水质处理 | G4 | ||
3 | 压力容器作业 |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 R1 |
4 | 气瓶作业 |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 | P1 |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 | P2 | ||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 P3 | ||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 P4 | ||
车用气瓶充装 | P5 | ||
5 | 压力管道作业 | 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 D1 |
6 | 电梯作业 | 电梯司机 | T3 |
7 | 起重机械作业 | 起重机械指挥 | Q3 |
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 Q4 | ||
塔式起重机司机 | Q5 | ||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 Q6 | ||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 Q7 | ||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 Q8 | ||
升降机司机 | Q9 | ||
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 | Q10 | ||
8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 车辆维修 | N1 |
叉车司机 | N2 | ||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 | N3 | ||
内燃观光车司机 | N4 | ||
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 N5 |
下放后实施机关: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环境保护厅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的子项)
部分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2号)所列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跨地区、存在特殊情况和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除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下放后实施机关: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的子项)
部分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2号)中所列能源、交通、城建、社会事业等14个大类45小类(见下表)
各地州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
项目类别 |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
(一) 水利 水库 渠道改造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库容1000万m3以下;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引水干渠长度10km以下;老渠改造。 农田水利工程。 |
(二) 能源 电力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 水电站: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1000千瓦以下非抽水蓄能电站。 |
(三)交通公路 | 辖区内不跨区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以下公路及农村公路。 |
(四)信息产业 | 一般电信基础设施。一般邮政基础设施。 |
(五)冶金有色 | 金属制品的压延加工、铸造。 |
(六)非金属 | 水泥粉磨、搅拌站;水泥制品。 |
(七)化工 | 复合肥生产。 |
(八)机械交通 | 非整装机械设备的制造和加工。 |
(九)轻工 | 粮食、饲料及植物油加工。 |
(十)城建 | 城市天然气供应;锅炉总容量65t/h以下的热力生产;热力供应。 |
(十一)社会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项目和资源保护项目。 |
(十二)农、林、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田改造项目、农产品基地项目;非原料林基地;防沙治沙工程;年存栏量折合5000羊单位以下的围栏养殖。 |
(十三)地质 | 基础地质勘查,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矿产地质勘查(不含开发、生产)。 |
(十四)辐射 | Ⅳ类、V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 |
注:表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下放后实施机关: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3.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属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的子项〕
部分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2号)所列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跨地区、存在特殊情况和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除外)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
下放后实施机关: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属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的子项〕
部分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2号)中所列能源、交通、城建、社会事业等14个大类45小类〔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目录,内容同前目录表〕
下放后实施机关: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二、合并的事项(76项)
(一)工商局(8项)
1.下列8项合并为“企业核准登记”:
(1)公司(含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2)公司变更登记;(3)公司注销登记;(4)企业法人开业登记;(5)企业法人变更登记;(6)企业法人注销登记;(7)非法人企业(含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经济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8)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准登记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22项)
1.下列22项合并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核发;(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3)泵生产许可证核发;(4)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核发;(5)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核发;(6)汽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核发;(7)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核发;(8)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9)人造板生产许可证核发;(10)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1)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2)冶炼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13)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4)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15)摩托车头盔生产许可证核发;(16)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核发;(17)水文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18)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19)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证核发;(20)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2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22)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商务厅(46项)
1.下列46项合并为“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1)权限内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2)权限内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3)权限内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4)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含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5)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审批;(6)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变化的变更事项审批;(7)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变更事项审批;(8)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9)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不超过限额的增资事项审批;(10)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11)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2)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产业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13)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规定的除外)的重大变更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向外方转移的转股事项除外)审批;(1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15)交易额在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审批(专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16)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7)外商投资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含原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审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除外);(18)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19)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非油气采矿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0)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1)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2)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23)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4)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5)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6)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7)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8)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29)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0)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1)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2)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3)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35)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36)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37)外商投资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设立审批;(38)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变更;(39)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更;(40)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4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及变更;(4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4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44)外商投资非融资租赁的租赁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45)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46)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与民政厅共同审批)
三、变更行政许可实施主体(1项)
1.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4〕54号确认由自治区经贸委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现变更实施机关为自治区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