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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0]3号)

   2010-07-28 916
核心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吉林省品牌战略,规范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加强名牌产品监督管理,促进名牌产品发展壮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吉林省品牌战略,规范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加强名牌产品监督管理,促进名牌产品发展壮大,提升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经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坚持以市场认定为主导,以用户(顾客)满意、社会认可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公正公开,数量控制,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负责制定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并具体实施。负责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认定、宣传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部署,负责吉林省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省名推委由有关方面专家、省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新闻单位组成,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产品名牌认定的具体工作。省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名牌产品认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近3年在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按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六)产品的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居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七)新产品必须经过投产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八)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九)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应的认证,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原材料采购、进货验收、产品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工作管理体系,质量安全诚信程度高;

  (十一)企业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

  (一)使用国(境)外或省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三)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指标

  第九条 建立以市场认定、质量认定、效益认定和发展认定为主要内容的认定指标体系。

  市场认定主要认定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诚信水平;质量认定主要认定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效益认定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利税等方面进行认定;发展认定主要认定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认定指标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给予倾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推委根据年度名牌产品工作计划,公布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目录。

  第十一条 申报名牌产品企业应如实填写《吉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受省名推委委托,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名推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名推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组织有关人员对通过评审的企业按照认定通则进行现场考核,然后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省名推委对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四条 省名推委将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省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征求意见。对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另有异议但不足以影响初选结果的产品,由省名推委认定为吉林省名牌产品,颁发吉林省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 荣获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进行技术改造、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贷款及政府采购、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建立名牌产品奖励机制,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质量管理,积极引入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

  第十八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到期应予复认,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

  第十九条 对有效期内的吉林省名牌产品,如发现产品质量有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大幅下降、企业生产经营严重滑坡、企业违法违规等问题的,由省名推委视情节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认定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名推委对在有效期内的吉林省名牌产品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工作。对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由省名推委取消称号,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产品认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名推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通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7〕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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