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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

   2014-08-04 679
核心提示: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快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时间和年检年审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许可审批事项,在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未改变前,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依规,只审一次,不能以初审等名义在省、市、县级多次审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

  二、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衔接,根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对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力度减弱。要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重点监管,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

  四、对于保留的年检年审事项,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和节约成本、便捷高效的原则,改变年检年审方式,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各地要积极探索采取整合归并的方式,统一年检年审缴费方式。对本次公布取消的年检年审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决不允许保留或变相保留。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牵头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监督机制,对落实本通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刁难、勒卡企业和群众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六、《工商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审批(登记)事项时间压缩情况汇总表》、《保留企业年检年审事项表》、《保留非企业年检年审事项表》、《取消企业年检年审事项表》、《取消非企业年检年审事项表》(附后)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xls        附件2.xls             附件3.xls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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