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锡政办发〔2011〕9号)

   2011-03-05 280
核心提示: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危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以及《无锡市关于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无锡市环保优先八大行动决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市境外波及影响到我市的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级 红色预警)

  当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超标,水质嗅味五级以上,湖泛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或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泛发生。准保护区内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已可预知将造成重要水源地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主要或大部分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2  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 橙色预警)

  当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超标,水质嗅味五级,湖泛面积5-10平方公里,或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泛发生。准保护区内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已可预知将造成重要水源地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重要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3  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 黄色预警)

  当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物质等中度超标,水质嗅位三、四级,有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泛发生,且未达到橙色、红色防控级别。准保护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等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将造成水源地部分水源污染,需关闭部分取水口。

  1.4.4  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 蓝色预警)

  当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物质等轻度超标,水质嗅位三级以下。准保护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等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将造成水源地局部污染,导致水厂制水和供水能力减少。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实行分级响应。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完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1.6  无锡市水源地现状

  1.6.1  无锡市区

  无锡市区目前共有4个水厂、3个水源地,分别是贡湖沙渚、贡湖锡东和长江窑港水源地。市区自来水日供水能力210万吨,其中贡湖沙渚水源地取水100万吨/天,贡湖锡东水源地取水30万吨/天,长江窑港水源地取水80万吨/天。供水范围覆盖七区1600多平方公里,供水网总长3298公里,增压站65个,直接用户72万多户,用水总人口320万人。

  无锡市区3个水源地保护区的具体划分情况详见表1-1。

  1.6.2  江阴市

  江阴市设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为长江小湾和长江肖山水源地。江阴市日供水能力达到90万吨,其中长江小湾水源地取水30万吨/天,长江肖山水源地取水60万吨/天,自来水管网总长945公里,用水总人口覆盖江阴全市130万人。江阴市2个水源地保护区具体划分详见表1-1。

  1.6.3  宜兴市

  宜兴市供水水源采用水库水,横山水库是目前宜兴市唯一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宜兴市日供水能力达到25万吨,自来水管网总长1200公里,增压泵站8座,用水总人口覆盖宜兴全市100万人。宜兴市1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具体划分情况详见表1-1。

  2  组织结构

  2.1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机构,领导小组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和分管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太湖办、市科技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管局、市气象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等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表1-1    无锡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汇总表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组织指挥饮用水源重大突发污染事件违法案件的查处;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由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组织结构图见图2-1。

   
  2.2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太湖办、市科技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管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无锡工商局、市物价局、无锡质监局、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分管领导和市水务集团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向市政府报告饮用水源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4)指导无锡市环保局、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市水务集团和自来水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做好日常应急应对工作,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指导各供水企业和水质检测部门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

  (6)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7)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协调各部门和兄弟城市,组织环境专家赴事发地协助供水应急工作。

  (8)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确定事件级别,提出实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预警发布的建议,决定一般预警发布和启动相应供水应急方案。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负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分工组织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方案的实施,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2.3  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1)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

  现场指挥部是事件发生后成立的临时机构,根据事件级别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组建,事毕后即行解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发生较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由市环保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由法律规定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

  Ⅰ级、Ⅱ级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市太湖办、卫生局、公安局、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公用产业集团以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各部门职责见第 2.4 节。

  Ⅲ级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长、市市政园林局长 、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董事局主席。

  成员: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及发生地,分别由市市政园林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水务集团、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组成。各部门职责见第 2.4 节。

  Ⅳ级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政园林局局长,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董事局主席,事件发生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成员:事件发生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主要影响水源地企业负责人等组成。各部门职责见第 2.4 节。

  (2)现场指挥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①贯彻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②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③及时了解掌握饮用水源污染重大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向省以上政府或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④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⑤负责全市水源地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传递、通报;

  ⑥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按抢险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⑦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⑧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⑨当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污染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当确定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4  现场处置工作小组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类别和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分工负责供水、送水、调水、监测、救护、打捞、监察、接待、信息报送、安全保卫、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各职能工作小组牵头单位及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供水组

  由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董事局主席任组长,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市水务集团和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市水利局、房管局、事故发生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在饮用水源无法取水的情况下,及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紧急启用备用水源方案。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房产管理单位管理的城市小区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清洗和完善工作,保证自来水在小区内正常入户。

  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自来水供水应急工作和紧急启用地下水工作。

  (2)送水组

  由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董事局主席任组长,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和市水务集团总经理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教育局、民政局、团市委、事故发生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水务集团: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社会专用送水车辆的征调、运输等车辆保障。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为应急供水车辆提供线路保障。

  市消防支队:负责启用本单位专用和特种运水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取水、送水和放水

  市教育局:负责无法供水期间动员学校和学生采取积极措施,为学校解决接水、运水、送水问题,保证学生饮水安全和学校稳定,并动员学生为社会接用水提供帮助。

  团市委:动员广大青年、团员积极参加接水、运水和送水服务工作,为社区孤寡老人和贫困户提供义工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困难家庭饮用水提供。 事故发生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

  (3)调水组

  由市水利局局长任组长,市环保局、气象局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水利局:负责控制入湖、入江河道闸口,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应急调水方案;市政府通过应急调水方案后,及时组织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监控调水水质,防止劣质水源进入饮用水水源地。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详尽、准确地提供危机期间的气象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增加地表水量。

  (4)水源地保护组

  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市农委分管主任为副组长,水源地所在区政府、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所有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监测和保护,严密监控准保护区内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和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市农委:协助环保部门监控准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5)蓝藻打捞组

  由市水利局局长任组长,市农委、水利局、环保局和无锡军分区、沿江湖河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水利局:负责蓝藻打捞工作。

  市农委:协助水利局做好蓝藻等水生植物打捞和后期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检查水体内水生植物密度。

  无锡军分区:负责协调驻锡部队对水生植物打捞支援。

  沿江湖河市(县)、区政府:负责蓝藻打捞、运输等工作。

  (6)应急卫生保障组

  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医管中心主任为副主任,各市(县)、区政府有关领导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医管中心:负责紧急救治因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外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同时,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各市(县)、区政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

  (7)水环境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市水利局、市政园林局、卫生局、科技局为小组成员,负责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时间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水源地以及水源地上游江河湖水体水质应急监测,沿湖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

  市政园林局:负责自来水水源厂上下游水质和制水厂、出厂水水质状况跟踪检测,严格控制自来水出厂指标。

  市卫生局:负责市民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包括自来水管网水和饮用井水,严格控制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水利局:密切监视入湖水流断面和各水质功能区断面的水质水量等水文情况,跟踪河流入湖水质达标情况。

  市科技局:为各种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市场纯净水供应组

  由市商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物价局和无锡质监局、工商局分管局长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商务局:负责为市场调配纯净水(桶装、瓶装)。

  市卫生局:负责市场出售纯净水的检测。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需要发放供水车辆通行证,保障纯净水供应车辆的畅通无阻。

  无锡质监局:负责对纯净水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质量。

  无锡工商局:负责对纯净水供应市场的检查,保证良好的经营秩序。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紧急情况下协调纯净水的运输。

  市物价局:见本节第 9 条。

  (9)水价监管组

  由市物价局局长任组长,市商务局、无锡工商局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物价局:负责平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期间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市场饮用水价格,依法惩处供水危机期间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见本节第 8 条。

  无锡工商局:负责检查市场各售水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性,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10)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督、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供水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11)专家咨询组

  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市太湖办、市政园林局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咨询库(名单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专家库专家由国家、省和市三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大学和科研单位专家组成。当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生的等级,迅速组成临时专家咨询组,专家组长由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协商确定,由各级卫生防疫、水质检验机构、环保、规划设计、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及城市供水、供电企业等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为小组成员。

  专家咨询组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者提供应急解决方案、建议等;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事件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援和支持等。

  (12)公告、宣传、信息发布组

  组长由宣传部领导担任。 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授权向公众发布供水信息和有关通报;向省市领导提供有关舆论信息。

  可根据事件发生情况随时成立其它处置小组。江阴市、宜兴市可在事件发生时参照上述组织方式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并参照相应分方案制定有关处置方案和措施。

  供水事故发生所在地市(县)、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上级指挥部和各处置小组开展工作。

  2.5  市(县)政府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江阴市、宜兴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预防措施

  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调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市市政和园林局、市环保局按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城市供水质量(水质、水压)和水源地水质进行监管。

  (1)全市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水源地水质全天候24小时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动态。

  (2)饮用水源地附近主要入湖、入江、入库河流国控、省控断面已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对于突发污染事件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程度能够早掌握早预防。

  (3)开展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方案,并组织演练。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4)建立应急人才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物资。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1  信息预测预警

  可能导致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早期信息为:水源地周围水域自动监测站水质数据显示异常可能发生蓝藻大面积爆发,上游水域或陆域生产、运输工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

  根据发现的泄漏事故和早期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市环保局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根据监测数据对可能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级别进行预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应该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各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预测和预警信息应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2.2  信息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突发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都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发生泄露事件的单位,无论事件级别高低,都应在 1 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接报后会当地环保部门判定事件级别和类别,在 2 小时内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事件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可以越级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应急办上报,而后再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补报。

  信息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过程,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它需上报的事项;

  (5)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  预警级别的确定、转化与发布

  3.3.1  预警级别的确定

  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在此基础上,迅速组织专家研究确定事件级别,有针对性地实施预案和措施。

  3.3.2  预警级别的转化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应该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在红色(I 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之间转化,也可以跳级进行。

  3.3.3  预警级别的发布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要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预警。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由市环保局或事件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3.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有关应急方案;

  (2)发布相应预警公告;

  (3)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机构;

  (4)指令应急处置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供水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3.5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与事件抢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应急供水坚持"属地为主、重点保障"的原则。通过合理调度,尽可能保障所有用户有序用水。在无法保障全部用户用水时,要确保居民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重点保障饭店宾馆等服务业基本用水;重点保障学校、医院、部队等社会重点事业单位的食堂用水;重点保障城乡运行生命线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外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用水;优先保障市区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合理用水。

  4.2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长签发,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后,向社会发出红色或橙色紧急预警信号,同时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着手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有关方案和相应级别措施,迅速组织实施,同时将按规定程序有关情况报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兄弟城市、外地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军队紧急支援。

  Ⅲ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环保局或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出黄色预警信号,同时启动应急方案和响应措施。市政府着手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按有关方案措施迅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告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Ⅳ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环保局或事件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出蓝色预警信号。同时,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方案响应措施。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按有关方案措施迅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4.3  响应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修改、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组建调整各应急处置小组,进行人员责任分工,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应急物资和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向有关方面报告和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决定紧急处置水源污染的其它重大、重要事项。

  具体响应程序详见图4-1。
 

  4.4  指挥协调

  (1)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开展指挥工作,指挥现场人员按预案和规程迅速展开;向有关人员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随时调用所需人员参与应急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同、有条不紊地展开行动。

  (2)现场协调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协调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设施,为救援人员协调提供安全保障;协调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向专家组通报应急状态和应急信息,特别是有关资料和技术参数;安排好专家的生活起居,维护好专家的身体健康,为专家迅速展开分析、研究和评估等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及时听取专家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积极协调专家参与供水水质情况、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分析工作,使其更好地在制水工艺改进、水源地环境保护、跨流域调水、临时启用地下水等重大决策措施上提供技术支持,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3)召开现场办公会

  召开各种现场办公会现场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支持,动员一切所需力量为应急处置工作服务。

  4.5  紧急处置

  4.5.1  处置措施

  (1)污染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必须要求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治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如是生产、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露、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力特性要求制止泄露。

  (2)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很严重时,可要求在污染水体的下游出进行拦截,然后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3)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体污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要求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同样要求在污染水体下游进行堵截,然后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4)一旦饮用水源地水体受到污染已既成事实,参与饮用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应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并采用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供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参考。若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考虑启动《无锡市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方案》和《无锡市市场净水应急供应方案》。

  (5)当水源地遭受蓝藻等水生植物严重危害时,应按照《无锡市蓝藻紧急打捞方案》组织打捞,清除蓝藻等有害水生植物。

  (6)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实施。

  4.5.2  应急监测

  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都负有供水质量应急监测责任,分别对自来水出厂水质、水源地水质和自来水管网水进行不间断的监测。Ⅰ级和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加强对全市各网点的监测,至少每 2 小时取样化验一次,以保证水源地溶解氧、氨、氮和 COD 指标以及自来水各饮用指标每 2 小时报告一次。有关技术负责人和指挥部领导要不间断地深入水厂、水源面亲自查看,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掌握监测结果,并及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判断和预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5.3  应急监察

  市纪委、市监察局组成应急监察组,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的监察工作。事件发生地环保主管部门监察室配合应急监察组工作。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监察任务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监督、协助、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4.6  应急安全与防护

  (1)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质事故),指挥部要及时通过媒介等宣传渠道,向群众宣传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向和方式,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群众进行安全疏散;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为群众提供食物等。

  (2)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  应急支援

  当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不断扩大和复杂化,且连续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市处置遇到较大困难时,要及时向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兄弟城市、有关科研单位和相关大中型企业发出求援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国家和外事机构向国际友好城市和单位及个人发出求援信息,争取国际支援。

  4.8  信息发布

  为保障信息的准确无误,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有关重要信息的发布必须经市政府认定,由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以满足居民的知情权。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供水企业及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恶意和不负责任地传播与突发供水危机有关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和预警号令,随着事态发展和处置进程,逐步发布真实信息和预警转换号令,及时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撤销。预警号令发布机构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状态,向社会宣布解除号令,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经评估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现场指挥部接到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3  后期处理

  5.3.1  善后处置

  污染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5.3.2  费用清算

  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危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污染发生地居民群众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3  综合评估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对水源地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报告。综合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 30 天、20 天、15 天和 10 天内完成。

  综合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6)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5.3.4  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

  根据实践经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子方案做好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要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有效保障措施,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1  队伍保障

  各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自己的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供给保障队伍,根据事件发生的级别和工作实际随时调用。

  (1)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由城市供水、供电行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应急保障和支援队伍:由各应急职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半专业性力量组成,平时要做好各项计划准备,必要时也可以临时从社会征集。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环保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并与水利、供水、农林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协调和组织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力量对供水危机进行应急处置。

  6.2  技术保障

  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的监测、化验、试验分队和专家库都是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重要技术保障力量,要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技术信息和人力帮助,要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专家组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和水质情况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有关单位要进一步配备先进监测和分析处理仪器设备,为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6.3  交通和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并依法实施航运管制,同时组织、协调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调运。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交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6.4  通信保障

  市信电主管部门和江苏电信无锡分公司、江苏移动无锡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等负责应急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省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2)开发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环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突发污染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突发污染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各类突发污染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

  (3)建立跨部门、多手段、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手段。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现场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

  6.5  医疗卫生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突发危机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  社会稳定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稳定保障,市武警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件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群防联防,配合公安部门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严惩借供水危机造谣生事、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

  6.7  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保障机制,满足处置工作的需求。

  (1)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由市经信委、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和事发地区群众日常用水的市场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和供应。应急物资的调用,由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2)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同时,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3)建立与其他省、市和地区之间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  资金保障

  政府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6.9  教育和培训

  市环保局会同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节水、环保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减灾等基本常识,增强市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方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考核,确保质量,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6.10  演习和演练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和各项方案进行推演和演习,检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和各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市应急指挥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演练加强检查指导,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 奖惩与责任追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预防或抢救事故灾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全市各级各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供水危机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的;

  (3)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由市环保局及时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江阴市和宜兴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表1-1    无锡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汇总表 .doc
      图2-1    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doc
   



 
地区: 江苏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