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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03-13 809
核心提示: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硬件设施配备水平,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理配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领导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本级管辖餐饮服务单位的评定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量化分级管理要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评定工作。
 
  (二)分步实施原则
 
  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有重点、分期分批进行量化分级管理。
 
  (三)标准规范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并进行指标量化评价,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四)动态监管原则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随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变化而变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动态评定,并按等级确定日常监管频次。
 
  (五)公开透明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六)鼓励进步原则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硬件水平,增强提高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的积极性。
 
  (七)分级评定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拟评A级企业的现场评定;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拟评B级企业的现场评定;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拟评C级企业的现场评定。
 
  三、工作内容
 
  (一)评定范围
 
  对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持有《小型餐饮点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暂不列入量化分级评定范围。
 
  (二)评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评定标准制定和评定工作。
 
  (三)评定内容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四)评定标准
 
  1、动态等级评定
 
  动态等级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评定实施细则》(附件1),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量化评价。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所得,为动态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评定分数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评定分数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检查内容有否决项不合格的或有3项以上(含3项)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动态等级。
 
  2、年度等级评定
 
  年度等级评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附件2附表11—14)执行。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和现场核查结果,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标准》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经现场核查结果合格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且经现场核查结果合格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
 
  (五)评定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6个等级,分别用A、B1、B2、C1、C2、C3表示,所对应的年度考评平均分分别是100—90、89—85、84—75、74—70、69—65、64—60。
 
  (六)评定时限
 
  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管部门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后4个月内,对其进行首次动态评定。从餐饮服务单位首次动态等级评定开始12个月后,监管部门根据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年度等级。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动态等级评定,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认处标示“新开办待评定”。
 
  对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4个月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管部门应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进行动态评定。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 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认处标示“整改中不予评级”。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餐饮服务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认处标示“整改中不予评级”。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对动态等级达不到一般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1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认处标示“整改中不予评级”。1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四、评定程序
 
  (一)动态等级评定
 
  由日常监管部门选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现场操作表》,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由监督检查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监督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照评定分数当场予以动态等级评定。
 
  (二)年度等级评定
 
  年度等级A级的评定。由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管部门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标准(A)》,提出初评意见,会同该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历次动态等级评定资料一并报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评意见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的,准予授予年度等级A级。
 
  年度等级B1、B2级的评定。由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管部门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标准(B)》,提出初评意见,会同该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历次动态等级评定资料一并报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的,准予授予年度等级B1、B2级。
 
  年度等级C1、C2、C3级的评定。由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管部门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标准(C)》,提出审评意见后,同该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历次动态等级评定资料一并存档备案。
 
  (三)等级调整的评定
 
  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作出评定等级的监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由相关监管部门选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检查内容进行量化评定。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由监管部门调整动态等级。
 
  五、结果运用
 
  年度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不包括专项监督检查)并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年度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不包括专项监督检查)并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年度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3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不包括专项监督检查)并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现场操作表》。餐饮服务单位在停止动态评定并限期整改期间,原则上每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不包括专项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实、细化、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内容,调整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频次和量化评分表项目,但监督频次不得少于《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修改后的内容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加快推进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原则上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8月底前完成城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1月底前完成大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三)加大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积极倡导寻找笑脸就餐,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四)将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纳入全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点,提前谋划,率先开展,在工作时限和工作排序上放在首位,争取提前完成评定工作。
 
     方案附件下载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评定实施细则(附表1—10)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评定表(附表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标准,附表(12—14)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等级公示牌样式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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