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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粮食应急预案(开政办发〔2010〕67号)

   2011-04-18 346
核心提示: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增强市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在粮食市场紧张时期的粮食供应,促进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增强市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在粮食市场紧张时期的粮食供应,促进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铁岭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开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供应,是指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粮油价格突然上涨,大面积粮油缺损等危急粮油供应稳定的紧急事件。

  1.3.1 应急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市粮食应急供应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因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等,需实施粮油紧急供应。

  (2)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因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非典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严重影响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等,需实施粮油紧急供应。

  (3)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因战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金融风险等,需实施粮油紧急供应。

  1.3.2 应急分级

  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粮食应急预警分为三级: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原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供应突发公共事件。

  1.5 工作原则

  (1)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开原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部门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 2 )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 3 )粮食应急供应按动用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市(县)级储备粮,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 4 )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

  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粮食应急指挥部

  成立开原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农经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发行、开原火车站等有关部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股,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股股长任副主任,负责粮食应急供应的日常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 1 )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

  ( 2 )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 3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铁岭市指挥部、省指挥部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 4 )根据需要,向铁岭市政府和省政府,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 5 )对各部门承担的粮油市场应急供应工作进行督查。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启动后的实施工作。

  (4)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购、销、调、存及市场价格情况。

  (5)研究制定实施预案中的各项经费开支计划,协同有关部门落实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7)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4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粮食局: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 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负责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向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组织应急供应情况下的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发放粮油应急运输通行证。

  (2)市发改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粮食供求信息,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4)市经信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电力、运力调度,落实运输车辆,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负责保障粮食运输保障,24小时保持通畅,必要时控制粮源外流。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油市场、粮油销售网点以及粮油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6)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粮食部门研究落实粮油应急供应所需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市民政局:负责确定救济对象,及时做好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8)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9)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报和督察,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率管理、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平抑市场价格。

  (10)市质监局:负责应急时期粮油质量检验监测,组织应急时期的粮油生产企业和市场粮油产品的专项抽查,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趁机流入市场。

  (11)市农发行:负责保证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需要,落实粮食应急采购调运所需贷款安排。

  (12)市农经局: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调节粮食品种的产需平衡,防止粮食品种失调。

  (13)市统计局:负责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3. 急供应预警

  3.1 市场监测

  根据省农委、市粮食局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对本地区农贸市场、超市、成品粮油批零企业的主要粮油品种进行监测,建立市场粮油信息收集、呈报和发布制度。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定期将情况及时反馈到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3.2 应急预警

  Ⅲ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一倍以上。

  Ⅱ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

  Ⅰ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连续上涨100%,市民出现恐慌,粮食日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四倍以上。

  4.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铁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

  4.1 三级预警状态

  进入三级预警状态时,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

  食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每天定时向铁岭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地储备粮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传、误导。

  (3)增加供应粮食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采粮食,增加市场技放量。同时要停止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适当增加临时成品粮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粮源。

  4.2 二级预警状态

  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政府采取限价措施,平抑市场粮价。各新闻媒体搞好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大粮食市场监测力度,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哄抬粮价、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等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掺杂使假、有毒有害粮食商品流入市场。除采取三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2)动用各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按应急供应原则,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单位下达调拨命令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调拨建议和指令,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供应。

  (3)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3 一级预警状态

  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个别地区已出现粮食脱销。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动用县储备粮。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投放售粮点,按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粮源外流。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要求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组织外采粮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3)申请动用市级储备。通过市政府申请动用承储在我市境内的市级储备粮。

  (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进销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

  ( 5 )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市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市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 6 )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5. 后期处置

  (1)在境内等级应急状态结束15日后,市场粮价稳定,抢购现象消失,市场粮油商品摆布齐全,由市应急指挥部下令终止应急行动。

  (2)应急行动终止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3)要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4)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5)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②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③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④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6. 应急供应保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6.1 应急粮源储备

  建立可调控的粮油储备。根据铁岭市粮食局下达的粮油储备指标和应急调控需要,全市地方粮食储备按城镇居民三个月口粮标准,原粮储备保持6875吨的规模,其中玉米3325吨,稻谷2300吨,大豆1250吨(折油225吨);成品粮油按城镇居民七天口粮标准储备1550吨,其中大米1000吨,面粉500吨,豆油50吨。要建立与市外主要产粮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以保障在粮食市场紧张状况下供给。

  6.2 应急粮食加工

  市政府根据应急所需,确定若干家具有一定加工能力、设备与管理较好、信誉度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列入应急保障单位。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按照市政府要求,承担粮油加工任务。当地或一定区域内现有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要尽快规划建设。

  大米加工:市本级指定开原鹤采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开原市三家子乡周氏米业加工厂作为全市大米定点加工企业,随时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加工任务。保证大米日加工能力200吨以上。

  面粉和大豆油与外市面粉加工厂和油脂加工厂建立应急保障关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面粉和油脂供应。

  6.3 应急粮食供应

  市政府结合当地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确定若干家军粮供应站和粮食应急销售点,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按当地政府要求,承担应急粮食供应。

  市本级指定在“开原市新城军粮供应站、开原市汇丰粮行、 开原市黎明粮油经销部”设置多个售粮点,承担城区粮食供应任务。

  6.4 应急粮食储运

  市政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的布局,以及调出、调入中转流向,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运输工具、临时储放地点,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的布局以及调出、调入中转流向,市本级确定辽宁开原国家粮食储备库、开原市华业粮食有限公司为储备粮存放地点。开原市粮食局行业管理股负责组织应急粮食调出调入工作。

  6.5 粮食风险基金

  按照国务院规定,并根据市场调控的需要,市财政局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应急供应情况下市政府能掌握必要的调控粮食资金。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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