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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08〕76 号)【2016-03-01废止】

   2011-05-18 840
核心提示: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新出台的十项支农惠农政策,省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我省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现通知如下:

  一、增加农资综合直补。全省25个粮食主产县(市、区) 粮食播种面积每亩补贴标准提高到40元,57个其他非粮食主产县(市、区)每亩补贴提高到30元。补贴资金通过农信社“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户。对个别地方暂时不具备“一折通”条件的,可以暂时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付给种粮农户。

  二、扩大水稻良种补贴范围。对全省早稻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0元,中晚稻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5元。

  三、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每百斤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提高到77元、中晚稻79元。若出现市场粮食价格低于省定最低收购价的情况,各地务必按最低收购价应收尽收。

  四、落实化肥最高限价政策及化肥质量的保证措施。对省内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化肥生产企业要增加生产,保证质量,保障农民春耕生产的用肥需要。

  五、增加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每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从2007年的5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努力调动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整合我省涉农资金,今后三年省级投入28亿元资金,建设一批较高质量的标准农田。

  七、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5850万元,实施范围覆盖所有农业县;新增11种我省特色农产品生产亟需的农机具列入补贴范围;粮食生产机械补贴增加到40%;对农业服务组织购买重点机械再增加5%的累加补贴。

  八、增加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新增补贴1060万元,补贴范围从去年的18个县增加到40个县。

  九、提高能繁母猪补贴。补贴标准从去年的每头50元增加到100元,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

  十、继续增加农业保险补贴。继续开展水稻种植保险试点,逐步增加水稻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渔工责任保险、渔船保险、森林火灾保险、农房保险的保费补贴金额和保险范围。

  十一、继续实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全免通行费政策。对在我省沈海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上行驶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免收路桥通行费,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十二、确保农用柴油供应。将农业机械作业用柴油列为成品油重点保证供应对象,在农忙季节增加农村成品油投放量。允许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及运载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在中国石化福建公司、中国石油福建公司所属加油站“凭卡、定量、灌桶”加油,保证农用柴油供应。

  十三、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对农业贷款的总规模控制实行特别安排,确保2008年新增农业贷款规模不低于上年实际新增97.12亿元的水平。实施有差别的准备金利率,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利率,支持其扩大支农资金实力。增加支农再贷款限额,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对涉农的商业汇票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引导邮政储蓄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以办理大额存款协议的方式,将资金返回农村使用。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支农惠农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农业 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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