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规定,现将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第二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3年8月1日起,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调味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蜂产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等7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特此公告。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7月22日
相关法规链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第三批)的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第一批)的公告(〔2013〕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