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5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35项,其中,取消16项、下放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7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7项;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将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行政许可;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另外,对涉及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取消6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8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要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力度,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办理;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尽快组织修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改办。
附件:1. 2015年省级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 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 由非行政许可审批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
4. 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5. 取消和调整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