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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7号)

   2014-05-14 896
核心提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0日
 
  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的意见
 
  省粮食局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确保2020年建成全省地方粮食收储、粮食仓储物流、“放心粮油”市场、粮油产业支撑、粮食流通监管五大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现就全面深化我省粮食流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创新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
 
  (一)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突出地方储备粮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功能。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省、市、县三级管理,以省级储备为主。进一步理顺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与业务经营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储备粮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不干预承储企业日常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储备粮补贴或向承储企业摊派费用。
 
  (二)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大力支持省储备粮管理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为省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提供保障。结合国家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和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口粮供应与粮食产业发展,推动原粮储备适度向主产区集中,调动主产区积极性。
 
  (三)探索推进地方储备粮承储主体多元化。落实《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开展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在坚持地方储备粮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省级储备粮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省级商业储备粮主要委托粮油加工龙头企业承储,积极开展公开竞争选择承储企业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四)改革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制。推进粮食收储企业政策性粮食储备与商业性粮食经营业务分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主要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继续推进地方储备粮公开竞价交易。在坚持政府对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和监管权不变的前提下,大胆创新经营方式,推动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与其他粮食市场主体合作,积极探索原粮储备与成品粮储备相结合、储备轮换与加工转化相结合、储备经营与“放心粮油”市场供应相结合等方式,搞活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完善储备粮轮换机制,强化轮换风险管理。鼓励省内粮食主销区与主产区加强储备业务合作,支持省内主销区到产区建立粮食储备。推动与省外粮食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五)推进县域国有粮食企业产权改革。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推进县域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整合,支持每个县市以中心粮库、骨干收纳库为基础,组建一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并结合地域实际,优化仓储设施布局,保留必要的骨干收纳库点。依法落实企业土地出让变性和确权登记,明晰产权,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其他国有粮食资产放开搞活,通过租赁、出售、股份合作、破产等多种途径,依法依规处置,逐步退出国有粮食序列。处置资产收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意见》(鄂政发〔2013〕54号),主要用于企业改革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六)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和推动粮食企业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前提下,大胆吸收社会资本特别是粮油加工龙头企业资本入股,推动企业资产资本化、产权多元化。
 
  (七)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有粮食企业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完善经营管理机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促进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八)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开展政策性粮食收储。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对非国有企业的限制,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培育和规范粮食经纪人队伍,实现中央和地方、国有和各类民营粮食企业及粮食经纪人的优势互补。
 
  (九)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突破所有制界线,鼓励和支持多元市场主体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粮食清理、烘干、收储设施,逐步扩大和提升社会仓储能力,促进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
 
  (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新型粮油市场体系构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的原则,鼓励引导和支持多元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放心粮油”市场体系与军粮供应、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网络的有效融合。
 
  (十一)完善粮食流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市场取向、责任明晰”的要求,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平等的粮食流通发展项目绩效评审机制和粮油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统一评审条件,扩大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范围,进一步发挥政策性资金对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的扶持引导作用,扶大扶强,扶优扶特,促进粮油工业转型升级。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二)发挥粮食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粮食科技产业链建设,推动粮食行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科技项目与粮油企业对接。探索建立粮油产业科技项目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扩大机械通风、电子测温、环流熏蒸和低温、准低温、气调等科学储粮技术应用覆盖面,加快生物降解真菌毒素等新技术应用。
 
  四、大力推进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创新
 
  (十三)下移粮食行政执法重心。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省、市、县监管机构职责,整合现有监管力量,加强县市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监督检查专业执法人员与其他持证相关人员相结合的粮食执法工作机制,夯实粮食执法基础。
 
  (十四)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坚持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粮食监管、国有粮食企业与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监管、常规检查与交叉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建设与案件查办并重。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与审计、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联合,建立地方储备粮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中央储备粮在地监管,健全外部协调联系和内部上下联动协作机制。
 
  (十五)完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加快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稳定区域性粮食质检机构,采取站库、站企、站店结合等多种方式,健全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网络。充分发挥各级质检机构作用,不断提升粮食质量监测能力,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五、加快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十六)正确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解除国有粮食企业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依附关系,实现政企彻底分开。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提升粮食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更好地发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着力于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着重在市场调控、储备管理、行业建设、市场监管、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突出服务“三农”,着力于政策法规的执行,着重抓好粮食收储、储备管理、军粮供应、应急保供、流通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十七)完善军粮供应体制。推进政事分开,强化军粮供应行政管理职能。因地制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步推进市县军供站点企业化、军粮供应市场化,探索建立新型军粮供应体制,不断提升军粮供应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先照后证”的改革方式,在下放省级粮食收购许可认定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市、县审批程序,提升服务效率。落实和完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在地管理”。改革军粮供应站点年审办法,由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属地年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十九)完善信息监测预警机制。深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改革,调整现行“粮食”统计口径,推进统计职能整合,精简统计指标和报表。整合资源,健全粮油市场监测网络和预警机制,加强粮油监测预警分析和信息综合开发利用,建立高效、及时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公共服务平台。


 
地区: 湖北
标签: 粮食流通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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