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3月10日
黄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省编办关于组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32号)精神,设立黄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广告证明、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预防接种机构的设置和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将对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处罚职责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承担省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黄冈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黄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织牢基本医疗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大病救助、大病保险等四张保障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4、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推进“十年送瘟神”战略部署。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的配送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市“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后勤、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和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访、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计划、组织工作;负责起草讲话材料和重要文件;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工科(科技教育科)
拟定全市卫生和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执业护士资格考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等工作。综合协调卫生计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出国(出境)有关工作。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实施生物实验室安全监督;参与拟订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三)规划与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综合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卫生等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科
拟订卫生和计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参与制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培训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卫生和计生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协调和指导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防保组织建设;依法承担全市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依法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规划、制度、预案;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承担市人民政府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七)医政医管科(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标准;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全市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协调和指导全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组织对全市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负责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援疆、援藏、对口支援等工作。
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工作。
(八)基层卫生科
拟定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和协调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统计和申报。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十)中医药管理科(对外使用“市中医药管理局”名称)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和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负责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并对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估;指导、监督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督促、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协同相关部门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四)宣传科(市直计划生育办公室)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普及、期刊管理、新闻、信息发布和媒体舆情监测。
拟订市直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考核、评估市直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协调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职责;指导、督办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同有关科室指导、监督、检查市直属计划生育、卫生医疗技术服务机构履行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职责;承担市直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分析、数据统计等工作,指导、协调市、区各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对属地提出的市直单位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建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52名(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转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任1名;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血防办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创建工作完成后收回)、市委保健办主任1名、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副主任(科长)1名、市直计生办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它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本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本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原市卫生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为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所属事业单位,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