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武汉市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通知》(武文〔2013〕15号)要求,为确保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精神和要求,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整合职能和机构,理顺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关系,形成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优化资源,完善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整合职能机构、划转人员编制、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合理划分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权,做到既有利于上下衔接,提高效率,又有利于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
(三)加强基层,重心下移。强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填补基层监督管理机构空白,建立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加强执法力量与技术支撑,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牲畜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门。未设农业部门的中心城区牲畜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动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机构一并划转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牲畜屠宰、动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管委会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承担。
(二)调整监管体制。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实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市、区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将以上三个部门所属区分局及分局所属单位整建制下放各区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本托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工作,设在托管区内承担以上职能的部门整建制下放管委会管理。下放单位的优化调整,由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由各区委(工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其中,基层工商所行政编制按照30%以上划转)和相关经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中心城区有关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牲畜屠宰、动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和经费。各区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统筹食品药品执法监督管理人员队伍,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满部门的人员编制,充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编制总数(中心城区不含划转的牲畜屠宰、动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编制数)不低于辖区总人口的万分之二点五,以确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各区按照街道(乡镇)或者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所,作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工作。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机构空白,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加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在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落实协管员经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在调整有关职能的基础上,要保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技术支撑,提高监管水平。各区、各部门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的繁重任务,在力量配备、资源配置、投入保障上予以倾斜,建立稳定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人员及行政管理、监督抽检、稽查打假、专项整治、风险监测、科普宣传、重大活动保障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加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基础建设力度,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高科学监管水平,以适应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
四、强化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药品监管联动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要切实履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和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各区要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逐级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到位。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其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商务部门要拟订全市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和出店经营监管执法以及餐厨废弃物处理及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托幼园所集体食堂的建设与食品安全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旅游部门要协助做好旅游景点及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要严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准入,配合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茶叶、干鲜果等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央及省、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抓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职能调整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组织、机构编制、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法制、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统筹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
(三)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市、区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确保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平稳推进、有序过渡。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干部调整、机构职能和人员划转、编制调剂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协调资产划转等相关工作。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任务繁重,要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6月底之前和7月底之前完成。
(四)把握政策,严肃纪律。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涉及职能机构整合及人员、编制、资产、经费等多个方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各项纪律和廉政规定,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职能、机构、人员划转到位之前,原监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不变,继续负责各自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渡期间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机构改革期间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工作的平稳过渡。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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